金融監管總局印發房地産信托業務管理辦法(全文)

观点网

2026-08-28 20:10

  • 《辦法》明确房地産信托業務包括資産服務信托和資産管理信托兩類,投資資産涵蓋標準化與非標準化資産,要求信托公司遵循服務實體經濟、風險可控、适當性三大原則,支持房地産發展新模式。

    觀點網訊:8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信托公司開展房地産領域信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明确房地産信托業務包括資産服務信托和資産管理信托兩類,投資資産涵蓋標準化與非標準化資産,要求信托公司遵循服務實體經濟、風險可控、适當性三大原則,支持房地産發展新模式。

    金融監管總局同步發布五項房地産融資新規,包括商品住房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地産貸款、城市更新項目貸款及房地産信托業務管理辦法,全面覆蓋房地産開發、銷售、運營全周期金融支持。

    以下信托公司開展房地産領域信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信托公司房地産領域信托業務(以下簡稱房地産信托業務)有序健康發展,規範信托公司投資和服務行為,依法維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信托業務與房地産發展新模式相匹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産信托業務,包括資産服務信托和資産管理信托兩類業務,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房地産信托産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約定運用受托資金投向房地産業資産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第四條 信托公司開展房地産信托業務,投資資産包括標準化資産和非標準化資産。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資産是指信托公司投向房地産業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股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認定的其他標準化資産。非標準化資産是指除本條認定的標準化資産以外的其他房地産業資産,包括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未上市股權、物權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産和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按照《指導意見》《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認定規則》等認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信托公司開展房地産信托業務,應當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發揮信托機制财産獨立、風險隔離的功能優勢,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服務實體經濟原則。堅守信托本源定位,堅持房地産信托業務以項目為中心,支持構建房地産發展新模式,公平對待各類所有制房地産企業的項目,提供與房地産業高質量發展相适應的信托投資和服務配套支持。

    (二)風險可控原則。堅持信托資産真實、資金流向明确、風險有效隔離,建立健全符合房地産業特征的信托風險管理體系,持續強化風險防範和管控能力。

    (三)适當性原則。堅持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受托義務,信息充分披露,嚴格遵守适當性管理要求。引導投資者優化資産配置,分散投資風險,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信托服務水平。

    第六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七條 信托公司開展房地産信托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清晰的房地産信托業務發展戰略和規劃,並與本機構經營目標、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等相匹配。董事會應當定期審查並持續評估完善。

    (二)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房地産業、本機構房地産信托業務及其面臨的各類風險。設置或者指定專門的房地産信托業務部門並承擔集中統一管理職責,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匯報。董事會應當承擔房地産信托業務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

    (三)具備健全、有效的房地産信托業務管理制度體系、流程和監督執行機制,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評估完善。

    (四)具備完善、有效的房地産信托業務風險和内控管理體系,能夠有效識别、預警、管控、緩釋、處置各類風險。

    (五)具備與本機構房地産信托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隊伍。建立本機構房地産信托業務人員内部資格認定標準、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

    (六)具備與本機構房地産信托業務相匹配的信息系統和系統運營能力,涵蓋業務管理、數據分析、風險監測、資金監控、會計核算、内部控制等功能模塊。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信托公司應當結合房地産行業特點,對信托目的合法性、關聯交易事項、委托人提供的财産來源、權屬證明、信托當事人資質以及信托當事人提供的說明承諾等進行盡職調查,對信托業務的法律風險、合規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進行評估。信托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公平對待委托人。

    (二)通過信托受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突破委托人的人數限制,變相降低投資門檻。

    (三)通過調整業務結構、業務模式、分類歸屬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

    (四)為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禁止性規定。

    第九條 信托公司管理房地産信托業務取得的信托财産,在扣除信托文件明确約定的受托人報酬和信托費用後,應當全額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嚴禁将信托财産收益歸入固有财産、通過挪用其他信托财産等方式墊付信托業務的本金或者财産收益。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信托服務價格管理體系,充分披露信托服務價格信息,保障信托當事人獲得服務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權利。

    第十條 信托業務終止,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辦理清算手續並出具清算報告。

    第三章 資産管理信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自主開展盡職調查,由本機構房地産信托業務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核查項目真實性、合規性,以及抵(質)押物狀況(如有)等。不得僅以外部機構提供的信息作為論證和研判的依據。

    第十二條 信托公司應當對房地産項目、開發或者持有該項目的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及其股東、所在集團等開展實地盡職調查,全面、準确、有效掌握項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公司的股權關系、公司治理、資産負債情況、征信信息、重大訴訟事項、經營狀況等。

    (二)項目公司的主要股東、所在集團、實際控制人及其主營業務、經營及财務狀況、征信信息、重大訴訟事項、重大違法違規事項等。

    (三)房地産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的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等資質情況和有效憑證。項目資本金真實性、來源合規性等證明材料。項目建設計劃及可行性、預期現金流、面臨的各種風險等材料。

    (四)涉及擔保的,應當掌握相關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及其緩釋風險有效性,保證人履行責任能力和真實意願等。

    (五)信托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認為需要掌握的其他信息及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房地産信托業務集中決策機制,至少由房地産信托業務、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财務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等部門審議後出具書面意見,並獲得信托公司高級管理層批準。未經機制決策同意的,信托公司不得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的資産管理信托業務。

    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公司内部建立項目管理人制度。對拟投資的房地産項目指定專門管理人,實行“一個項目對應一個管理人”,嚴格篩選並指定項目管理人。

    項目管理人應當熟悉房地産業經營管理模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具備房地産建設運營管理或者投融資、法律等相關領域工作經驗,符合本機構資質標準和最低培訓要求。

    項目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機構授權和職責界定,掌握房地産項目涉及信托業務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情況,履行盡職調查、風險監測、合同履約、項目進度跟蹤、資金監控、風險處置、信息報告等牽頭協調職責。信托公司在項目結束前不得随意調整變更項目管理人,确需調整變更的,應當經高級管理層審批。

    第十五條 信托資金投資房地産業標準化資産的,應當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制定投資策略和投資方案,履行受托職責,了解所投資産情況,防範投資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節 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

    第十六條 信托資金投資房地産業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除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在2級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發生連續虧損,且淨資産不低于10億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外币。

    (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七條 信托資金用于房地産開發項目的,信托公司應當以項目公司為直接融資主體和用款主體,投資期限應當與房地産項目開發進度相匹配。同一信托産品應當按照穿透原則識别資金用途,不得偏離該房地産開發項目用途,不得向項目公司以外其他主體提供融資和該項目公司的其他開發項目提供融資。

    信托資金用于項目公司償還本項目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當限于項目貸款。信托公司應當提高風險管理要求和加強資金跟蹤監控,防範資金偏離項目開發用途。

    第十八條 信托資金用于房地産開發項目的,相關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所屬項目公司取得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的立項或者備案文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要求,取得土地不動産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當地對“四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須與“四證”齊全具有同等效力。

    (二)項目資本金比例符合國家關于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相關規定,項目資本金實繳到位。股東借款和股權投資附加回購承諾等債務性資金不得視為項目資本金,股東承諾在項目公司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前放棄受償權的股東借款除外。

    (三)項目所屬項目公司應當具有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信托資金用于房地産開發項目的,信托公司應當加強資金管理,嚴禁和嚴格防範以下行為:

    (一)直接或者變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二)融資方将資金用于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三)融資方将資金用于發放土地儲備貸款,資金用途包括土地收購及土地前期開發、整理。

    (四)融資方将資金用于償還股東借款、其他投資以及與本項目無關的繳納稅款、訴訟費用和罰金等。

    (五)以規避房地産信托業務監管要求為目的,通過應收賬款出讓、收(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協助項目公司的關聯方或者關聯方的上下遊企業進行融資。

    (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對投資房地産開發項目的信托資金實施封閉管理,對每個項目實行專門開戶、單獨建賬、單獨調撥、獨立運作,項目間資金不得相互混同,嚴禁項目資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和企業約定,将項目發放的信托資金存入該項目主辦銀行進行封閉管理,在主辦銀行以項目公司名義開立專門的管理賬戶,並以合同形式與項目公司進行約定。主辦銀行應當與信托财産專戶的托管銀行為同一家法人銀行。

    信托公司和主辦銀行應當與項目公司簽訂三方合同,落實專戶管理和資金監測要求。信托公司與主辦銀行應當根據項目公司提出的用款申請及有效證明材料進行資金使用審核,審核通過後由主辦銀行按照審核後的金額、用途等要素劃撥資金。主辦銀行應當履職盡責,加強對項目資本金、項目融資、支付支用、銷售回款、融資還款等重點環節監測。主辦銀行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信托公司,並按照約定采取幹預措施。

    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項目資本金全額到位後,與主辦銀行采用受托支付形式按照房地産項目開發進度分比例投放資金。

    信托公司應當與項目公司明确約定,共同根據房地産項目開發進度和銷售回款情況,合理安排資金回收,但不得使用未解除監管的購房資金或者定金。

    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可以與項目公司及其股東協商,對項目公司公章、印鑒、證照、銀行賬戶數字證書等進行共管。

    第二十四條 信托資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房地産業未上市股權,符合以下情形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托資金以直接投資或者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等間接方式投資已建成房地産項目的未上市股權或者持有已建成房地産項目的物權,且房地産項目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産業政策,具有可預期的現金流或者商業價值。信托資金投資單一已建成房地産項目的規模不得超過該信托産品淨資産的25%。

    第四章 資産服務信托

    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的資産服務信托,應當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産並提供具有實質内容的受托服務。信托公司應當在信托文件中載明信托事務的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明确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承擔方式和相關事宜。

    信托公司應當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匹配性進行評估,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評估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應當以真實身份參與資産服務信托,並承諾信托财産的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信托财産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産。信托公司應當審查信托财産的來源,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财産不得作為信托财産。

    第二十七條 信托公司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的資産服務信托,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通過委托貸款規避本辦法規定。

    (二)直接或者間接募集資金,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資産證券化業務除外。

    (三)洩露因職務之便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四)從事或者協助信托當事人從事利益輸送、内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信托公司開展财富管理服務信托、行政管理服務信托等資産服務信托業務時,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運用受托資金投資房地産業非標準化資産的,适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信托公司将資金、不動産、未上市股權等财産用于房地産項目公司風險處置,可以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房地産項目提供配套金融服務。信托公司可以與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等機構開展合作,共同處置、化解房地産項目存量風險。

    第五章 适當性管理

    第三十條 房地産信托産品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指導意見》有關私募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信托産品中房地産業資産比例、風險情況等,相應上調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標準。

    單只信托産品投向房地産業非標準化資産比例達到50%的,投資者應當全部為非自然人投資者。該信托産品投資者為私募資管産品的,信托公司應當穿透識别並确認該資管産品的全部投資者為非自然人投資者,否則不得接受該資管産品投資。

    第三十一條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銷售房地産信托産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代銷機構代理銷售房地産信托産品。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産品銷售人員應當是與信托公司或者代銷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專門管理制度,銷售人員憑資質上崗,事前明示身份並出示内部資質證明。未經信托公司或者代銷機構進行公司内部資質認定的,任何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産信托産品的銷售。

    信托公司與代銷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協議約定,合理劃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承擔房地産信托産品銷售管理責任。信托公司與代銷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責任,承擔投資者适當性審查、産品推介和合格投資者确認等相關職責。

    代銷機構是指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準入要求和相關行為應當符合《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信托公司及其代銷機構應當根據産品屬性和風險特征對房地産信托産品劃分風險等級,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提出明确的适當性匹配意見,面向具備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銷售信托産品。

    第三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當向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設置預期收益率,不得以絕對數值形式展示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應當同步披露計算標準,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産品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

    信托公司及其代銷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全面準确告知包括産品基本信息、風險等級、風險揭示、購買産品需要支付的相關費用或者費率、适當性匹配意見等信息,主動提供相關信托文件文本,就房地産信托産品相關資金運用、風控措施等重點内容向投資者解釋說明。

    第三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信托計劃說明書、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中以單獨條款設定不少于48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安排,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内的權利。投資冷靜期應當設置在信托資金募集期間内,並自信托文件簽字确認後起算。

    投資者本人在投資冷靜期内放棄認購的,信托公司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信托文件,及時全額退還投資者已投資款項。

    第三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托文件約定,持續評估所投資或者管理資産的狀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準确、真實、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和信托産品的重大變化,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欺詐等行為。信托公司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确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當全面分析房地産業發展變化形勢及各類宏觀因素影響情況,有效監測房地産價格波動及其對投資資産和經營管理的影響,及時調整房地産信托業務策略,防範房地産業及相關要素變化産生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當對信托财産及交易結構的法律風險進行充分識别、評估和防範,保障信托财産合法有效,防範信托财産及相關權益被第三方主張權利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房地産信托業務内控制衡機制,明确各級部門、崗位和人員的權利責任邊界,規範設置前中後台職責權限,防止利益沖突。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持續開展專業能力和合規培訓。

    第三十九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事前評估、監測、應對和報告機制,充分考慮房地産業的行業特征,對聲譽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傳播速度、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定期開展聲譽風險隐患排查,從源頭減少聲譽風險觸發因素,防止因處理不當、誤讀誤解引發聲譽風險。

    第四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房地産信托産品風險壓力測試的實施與評估。充分考慮不同壓力情景下房地産業資産變現能力、變現所需時間和可能的價格折損,並關注各類風險對房地産信托産品風險的影響,掌握極端情況下的風險情況,並制定應對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四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禁止利益輸送、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等行為。

    第四十二條 信托公司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的資産管理信托業務,應當至少按季度對房地産信托産品非標準化資産交易對手的信用水平、财務狀況、股權結構重大變動、房地産項目運營銷售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動态評估抵(質)押物價值和保證人履約能力,制定風險應急預案,防範交易對手信用狀況不利變動、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等風險。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定期評估所投資房地産資産價值。評估發現資産價值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第四十三條 信托公司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的資産管理信托業務,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信托産品久期管理機制,落實信托産品的流動性管理責任。房地産信托産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産的,相關期限設置應該符合《指導意見》有關規定,不得期限錯配。

    第四十四條 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部門通過非標準化資産形式投資異地房地産項目的,應當提高異地項目盡職調查和風險管控強度,建立與異地項目復雜性相匹配的制度流程、專業隊伍和資源保障機制,全面了解分析項目所在地區房地産市場狀況和風險情況,采取更加嚴格審慎的評估標準和審查要求。建立健全與異地項目風險管控需要相匹配的人員駐點工作機制,提高項目進度跟蹤、資金運行、銷售情況等方面的管理強度和查訪頻度,防止異地項目管理責任弱化和失管失控。信托公司不得将房地産信托項目立項、風險審查、投資決策等核心權限下放異地部門,切實防範跨區域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各類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信托公司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的資産管理信托業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當遵循合理分散原則,建立健全房地産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外,房地産信托業務應當滿足以下集中度比例限制:

    (一)房地産信托業務余額不得高于本機構信托業務實收規模的5%。

    (二)投資于單一房地産企業(集團)的房地産信托業務余額不得高于本機構房地産信托業務余額的20%。

    (三)通過非標準化資産形式投資的房地産信托業務余額不得高于本機構房地産信托業務余額的50%。

    信托公司還應當對本機構信托資金投資于單一房地産項目、單一地域等審慎設置投資比例上限。

    第四十六條 信托公司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的資産管理信托業務,應當充分考慮房地産業資産期限及風險延期暴露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地産業務薪酬激勵機制。不得将業務增長、盈利等單項指標簡單與員工收入挂鈎,實施薪酬遞延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防範激進展業和過度承擔風險行為。房地産信托産品投資非標準化資産,涉及員工績效薪酬的,應當在信托産品清算完成後評估發放。

    第四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從事房地産信托業務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過内部、外部培訓和考核等方式,使從業人員熟悉信托政策、法律法規及房地産信托業務知識,具備與房地産信托業務管理、銷售相匹配的專業技能。

    信托公司應當對房地産信托從業人員的公司内部資質考核、培訓情況、産品管理、銷售行為進行持續評估並記錄存檔。從業人員每年接受本機構實施或者認可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小時。

    第四十八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内、外部審計制度,提高内、外部審計有效性,持續督促提升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内控合規水平。

    信托公司開展房地産信托業務的,應當将房地産信托業務納入内部審計範疇。開展與房地産業相關資産管理信托業務的,應當每年進行内部專項審計,審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設、風險管控、财務核算、适當性管理、信息披露、合法合規等情況。

    信托公司應當聘請獨立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房地産信托産品的信托資金運用情況、資産真實性、抵(質)押物狀況、項目管理情況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信托公司應當将上述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並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進行持續監管。

    第五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標國家不同階段房地産宏觀調控及金融監管政策,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動态優化客戶準入、項目標準、投放規模、業務結構、風控流程等機制。信托公司年度監管評級發生下調,不再滿足從事房地産信托業務條件的,不得新增房地産信托業務。

    第五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産品受托履職行為加強監管,及時發現並糾正違規行為,保護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對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加強風險監測和早期識别預警,綜合評估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風險狀況,並視情況依法實施早期幹預措施,督促信托公司盡早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溝通協作,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房地産信托風險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信托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房地産信托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提出相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五條 信托公司出現房地産信托業務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五十六條 信托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責令改正,並視情況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主辦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責令改正,並視情況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主辦銀行提供信托資金投資的數據、信息等材料,並報告重大情況。

    第五十九條 信托公司聘請或者開展合作的财務、法律、審計、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參與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将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 信托公司聘請或者開展合作的财務、法律、審計、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近兩年無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六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送與房地産信托業務相關的統計報表等,並确保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六十二條 信托公司應當将房地産信托名稱、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當事人、信托财産、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産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及時在信托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和更新,並确保登記信息真實、準确和完整。

    第六十三條 信托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房地産信托業務活動的,應當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内提交整改方案並采取整改措施。

    對于在規定時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信托公司,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托業務穩健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照法律法規采取監管措施。

    第六十四條 信托公司從事房地産信托業務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重大風險隐患或者引發較大風險事件,以及存在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情形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五條 信托公司從事房地産信托業務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辦法上述規定視情況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外,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信托公司投資境外房地産相關業務應當同時符合境外投資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産開發項目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有土地不動産權證書對應的房地産開發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未上市股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以及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份額。

    本辦法中“以上”“達到”“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數;“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六十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商業地産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具體内容有專門政策法規規定的,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産、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65号)、《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54号)、《中國銀監會關于信托公司開展項目融資業務涉及項目資本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84号)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信托公司應當自本辦法發布後對本機構不符合規定的制度流程、組織架構、信息系統等落實整改。

    信托公司對本機構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形成的房地産信托業務存量資産予以到期結清。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等規定條件的信托公司,在本辦法發布後不得新開展房地産信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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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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