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債務逾期未及時披露,部分債務融資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确且決策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未及時披露子公司股權質押的情況,對泛海控股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觀點網訊:12月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泛海控股董事會秘書陸洋的監管函。
11月30日,根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96号、〔2023〕64号、〔2023〕93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實,深交所就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債務逾期未及時披露,部分債務融資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确且決策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未及時披露子公司股權質押的情況,對泛海控股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陸洋作為泛海控股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對泛海控股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第4.4.2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第4.4.2條規定。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