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證監會就證券基金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提供轉接渠道下發新要求,明确事前評估與持續跟蹤機制,強化金融産品網絡營銷風險防控。
觀點網訊:9月4日,證監會就證券基金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提供轉接渠道的事前評估機制和持續跟蹤事項下發新要求。此次發布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是《金融産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的細化要求。
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為金融産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持續跟蹤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的合規性、安全性和協議履行情況。
監管部門将對行業機構與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的轉接渠道合作納入日常監管關注事項,對于高風險類合作啟動現場檢查程序,發現違法違規的,将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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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劉滿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