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施區域統籌和成片開發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之間,可按照“面積相近或價值相當、雙方自願、憑證置換”原則,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進行置換,不認定為交易行為,不涉及核繳相關稅費。
觀點網訊:9月3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就《關于加快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措施提到,探索實施土地置換。對實施區域統籌和成片開發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之間,可按照“面積相近或價值相當、雙方自願、憑證置換”原則,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進行置換,不認定為交易行為,不涉及核繳相關稅費。
置換地塊需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證書,無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且至少一方已納入低效用地數據庫,價值差額部分可通過貨币、物業等方式補齊。置換地塊可憑置換方案及相關批復文件、置換協議等材料辦理不動産登記,無需提交相關稅費繳納憑證。鼓勵探索“先征收、再置換”等方式,實施國有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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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