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将通報中國證監會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並記入誠信檔案。
觀點網訊:9月7日,融信(福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公告顯示,融信(福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發行人”、“融信集團”、“公司”)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間發行了19融信01、20融信01、21融信03等公司債券,上述債券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融信集團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直至2025年7月29日才完成披露。另經查明,發行人曾因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被上海證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又再次出現同類違規行為,違規情節嚴重。
發行人未能按時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影響了債券持有人通過定期報告獲取發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預期,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1.6條、第3.2.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訂)》(以下簡稱《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條等相關規定。責任人方面,歐宗洪作為發行人時任董事長,劉熙作為發行人時任總經理、财務負責人兼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發行人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1條,《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上市規則》第1.8條、第6.2條、第6.4條,《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第8.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23年8月修訂)》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紀律處分決定:對融信集團及時任董事長歐宗洪、時任總經理、财務負責人兼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劉熙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将通報中國證監會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並記入誠信檔案。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收到上交所有關決定之日起15個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發行人及有關責任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切實履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義務,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融信集團表示,收到《紀律處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後,公司及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決定書》所指出的問題高度重視,針對相關事項認真總結。公司已于2025年7月29日完成相關整改,對公司2024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進行了披露。公司将确保年報披露的真實、準确、完整性,並按規定時間進行披露。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将切實加強對包括《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公司治理,落實規範運作,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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