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7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确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确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觀點網訊:7月4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7月5日起,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征收反傾銷稅。
自2025年7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确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确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對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含當日)進口的原産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有關進口經營者依據商務部2024年第42号公告和2024年第50号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或保函,海關按規定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擔保。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産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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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