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土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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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4 22:15

  •   房價漲成現在這樣,背後有很多推手,“土地财政”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所謂“土地财政”,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以出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收入,這項收入在地方政府總收入中占相當的比例。

      從地到房的增值

      在“土地财政”的遊戲規則下,地方政府多多少少扮演着“生意人”角色,而生意人沒辦法不追求利益最大化

      依照今年兩會财政部提交的報告,2009年,全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總額達1.42萬億元(其中地方收入1.3964萬億元,中央收入275億元),全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為3.258萬億元,兩者之比達到0.4。

      而今年4月9日國土資源部最新公布的國土資源公報顯示,去年全國土地出讓總價款為15910.2億元,比2008年增長63.4%。

      在1998年房改之前,地方政府幾乎沒有賣地收入,而今,這筆“額外”的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收入總盤子中占比巨大,人們不得不冠之以“土地财政”“第二财政”這樣的專有名詞,以示重視。

      本來,一般意義上的“财政收入”主要是指稅收。其原理是,為了公平、正義、公共利益以及社會穩定,政府代表從納稅人那里獲得一定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用于公用設施、官員薪水、社會救濟等,所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民呢,有義務納稅;政府呢,並不是想征稅就可以征,另外,也不跟商人一般地謀求稅收最大化。可不可以征稅,該征多少稅,應由議會來決定;同時,政府有義務告知公衆,征了多少稅,錢都用到哪里去了。

      在“土地财政”的遊戲規則下,地方政府多多少少扮演着“生意人”角色,而生意人沒辦法不追求利益最大化。

      首先,它依靠城市用地公有制壟斷土地所有權,成為惟一的土地出讓方。它還以法律形式限制“小産權房”的建設和買賣,不允許農地自由轉讓,進一步強化土地供應的壟斷性。

      嚴格地說,供應土地的“政府”並不“惟一”,因為有中央政府、省、市、縣、鄉等各級政府,就目前來看,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收入集中在市政府、縣政府這兩級政府手中。

      按照市長韓正的介紹,上海市的收入減去拆遷成本等之後,由市政府和區縣政府按五五比例分成。其他地方怎麼做,相關信息披露得很少。

      從法理而言,城市土地屬“全民所有”,也就是說,上海的土地,新疆人也有份,農民也有份,只要你是中國公民,都有份。而且外地人擁有的份額跟上海本地人相等。不過,從實踐而言,全民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權的轉讓所得是歸當地政府了。

      然後,政府或通過拆遷,或通過農地轉化,獲得土地資源;

      其後,做一些“三通一平”的工作,再配之以必要的配套,把土地變成“熟地”;

      最後,通過所謂“招拍挂”等方式,出讓土地,大體上是出價最高的人獲得土地。此後,政府再把轉讓土地的收入投入到城市基礎建設中去,像商人一樣進行所謂的“經營城市”,讓“熟地”進一步增值。

      下面的鍊條跟政府直接關繫就不太大了:地産商批發到土地使用權,建成房屋,再次實現土地增值;然後,把批發來的土地以及地上的房屋賣給老百姓,完成最終銷售。

      土地價值“躍遷”

      以全國樓市總價值60萬億元估算,2009年樓市總價值最少上漲了6萬億元,而去年全國投入的基礎建設總金額也就1萬億元,憑空多出來5萬億元由所有已經擁有房屋的人瓜分,事實上造成了有房人和無房人兩個階層

      從上述鍊條里可以看到,最終房價在形成過程中,産生過兩次“躍遷”,對應着兩個最大的獲益人:地産商和政府。

      仍以2009年為例,全國商品房銷售總額高達4.39萬億元,以行業平均淨利潤率10%匡算(具有代表性的地産商萬科2009年銷售毛利率為 29%,淨利潤率為10.8%),地産商攏共從老百姓那里賺取了4000多億元(實際數字應該大過4000億,因為萬科相比囤地少,未能充分分享土地上漲帶來的利潤)。

      蓋房子也不是高科技,沒什麼特别的技術壁壘,利潤這麼高,根子不在地上的房屋,而在于土地本身,而土地是從政府手上獲取的。總體來說,地産商發财的秘密就在于土地的批發價和零售價巨大的價差。

      當然,有一部分地産商擁有特有的技術和服務,他們能享受到除了土地批發零售差之外的額外一筆利潤,不過,這部分在行業總利潤中占比很小。

      高房價的另外一個受益者是政府。政府賺的當然也是土地的錢,跟地産商類似,這個錢的來源也在于價差:拆遷前後的土地有巨大的價差。

      2009年,全國土地收入為1.42萬億元,而拆遷、補助農民收入的支出為5180億元;2008年的數據是,土地收入1.0375萬億元,拆遷、補助農民費用為3778億元。粗略來算,政府花1塊錢,從農民那里買來地,從城鎮居民拆遷獲得地,轉手賣給地産商,可以獲得3塊錢。

      各地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北京市财政局新聞發言人孟景偉曾對媒體表示,北京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有大約20%用于彌補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在上海,韓正表示,2009年73%的土地出讓收入都補償給拆遷戶了。

      産生如此大的差别,很可能是統計口徑的問題,因為相關信息披露有限,很難分辨其中的真僞。全國數據應該比較靠譜,也就是大約拆遷戶拿到三分之一,政府拿到三分之二。

      當然,這三分之二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建設、廉租房建設、農用地開發等項目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城市公共建設(北京市的例子是,2009年這部分支出占64.6%)。

      這幾年因拆遷而導致了一繫列的暴力事件,背後的原因就在于此:雙方都非常清楚,那不是拆房子,而是搶錢。

      至此,不考慮腐敗因素(土地是中國最容易産生腐敗的一個領域),政府做了什麼讓土地價值發生“躍遷”呢?

      自然是基礎設施。包括道路、地鐵、水、電、煤氣、醫院、學校等等的建設,大筆錢砸下去,土地自然升值,周邊的房屋也會升值。去任何一個城市,都能看到,地鐵沿線的房子價格高,學校邊上的房子價格高,這些升值的背後是政府的各種投入。

      另外,拆遷本身讓住房跟城市基礎建設有了“重組”機會,借助更先進的技術和規劃,這個“重組”過程也會讓土地産生升值。比如,很多城市都是歷史中形成的,建築理想與道路、公共設施的搭配未必合理,現在拆遷了,面對的是可以畫最美圖畫的一張紙,這為“重組升值”提供了可能性。

      而政府投入與房價上漲之間,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繫。不是說政府投了一塊錢,老百姓的房屋就升值一塊錢。

      仍以2009年為例,全國商品房價格估計至少上漲了10%(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是1.5%,但實際上很多地方的漲幅超過40%)。以全國樓市總價值60萬億元估算,2009年全國樓市總價值至少上漲了6萬億元,而去年全國投入的基礎建設總金額也就1萬億元,憑空多出來了5萬億元,這5萬億元由所有擁有房屋的人瓜分,事實上造成了有房人和無房人兩個階層。

      多出來的5萬億元中,一部分是泡沫。不過,也應該有一部分是由于基礎建設“重組”了城市,産生了超出基礎建設投資本身的價值。

      從時間上來說,地方政府先出讓土地,才獲得了可以做基礎建設的資金,俟基礎建設完工,又需要一個時間。這樣,在事實上造成了城市土地的升值是逐步完成的,這也在客觀上造成了城市房價的逐步上漲。

      監督與信息公開

      在“大幹快上”背景下,在資金奇缺條件下,内地選擇了香港式的“土地批租”制度,選擇了“土地财政”,但是,卻缺乏香港式的民主監督和信息公開

      跟土地相關的政府官員最容易出現貪腐。

      以上海為例,原房地産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朱文錦、原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殷國元先後因腐敗問題被捕。剛剛宣判的原普陀區區長蔡志強受賄金額中,地産商也“貢獻”了相當大的比例。偶然地倒了一個樓,背後也查出一大堆腐敗問題。

      並不是因為這個領域“人傻、錢多”,而是跟監督不力,透明度不夠有關。

      内地的“土地批租”制度來自香港地區,香港之所以實行“土地批租”制度,是有歷史原因的:占香港土地大部分面積的新界地區,是英國殖民者當年從清政府手中租賃而來。教科書上說,那是英帝國于1898年強行要求清政府簽訂《拓展香港界址專條》,租期99年,租金不詳。這也成為1997年中國政府收回香港的一個重要依據。

      從法理上說,至少對于新界地區而言,香港政府並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不能賣地(這跟美國的土地私有制不同),香港政府只能算是批發商,從清政府批發了土地使用權,然後,再轉手批發給地産商,下面的鍊條就跟我們現在的情況類似了。

      香港針對房屋征收兩項相關的稅:差饷和地租。分别為房屋合理租金的5%和3%。(内地相當這塊的稅收叫“房産稅”,征收房租的12%和8%,其中8%适用于居住用房,與香港不同的是,内地對自住房不征稅)。不過,此項稅收總額並不大。

      在美國,财産稅(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動産稅)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稅源之一。因為是土地私有,住宅用地並不需從政府手中獲取,但是需要向政府(州政府和市、縣政府)交稅,其中州政府征收房産價值的1%至2%,市、縣政府征收0.25%至0.5%。

      “土地批租”制度和物業稅制度各有各的好處。前者的好處在于,可以迅速聚集資金,在金融制度不發達的地方,可以幫助地方城市在短時間里讓基礎建設上一個台階;後者的好處在于,收入非常穩定,把政府從“生意人”的角色中解脫了出來。

      在效果上,“土地批租”相當于一次性地征收了若幹年的物業稅;用金融術語來說,相當于對若幹年的物業稅做了一個貼現。“土地批租”制度擡高了置業的門檻,降低了物業的持有成本,在客觀效果上,也有擡高房價的作用。

      在“大幹快上”背景下,在資金奇缺條件下,内地選擇了香港式的“土地批租”制度,選擇了“土地财政”。但是,卻缺乏香港式的民主監督和信息公開。

      在民主制度下,征不征稅,征多少稅,稅收用于什麼地方,是需要納稅人同意的。在内地也應當是需要各級人大批準。

      但是,政府賣不賣地,賣多少地,賣多少錢,這卻不需要各級人大批準,政府自己就能定。至于每年上萬億的土地出讓金使用情況,雖然最近幾年已經有一些地區讓人大代表知道,但是,老百姓還是無緣知曉詳情。各地都有律師要求政府公開相關信息,結果通常是不了了之。

      如果我們還要繼續保持現有的“土地财政”制度,就應該考慮為“土地财政”引入相對應的民主監督和信息公開制度,而這涉及另一場更復雜的較量,更艱難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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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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