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淨收益10%以上須用于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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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5 15:44

  •   11月14日,财政部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确廉租房資金的八個來源,強調“專款專用”。财政部稱此舉旨在規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

    經濟參考報

      11月14日,财政部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确廉租房資金的八個來源,強調“專款專用”。财政部稱此舉旨在規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

      此前,中國曾在8月出台《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也被寫入了十七大報告。

      作為上述文件精神的配套措施,《辦法》的出台彰顯政府扶持弱勢群體,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難的堅定決心,但在目前在房價高企,貧富差距有進一步拉大趨勢背景下,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能否得切實保障,仍需拭目以待。

      此次《辦法》針對具體實際,列出了廉租房資金的八個來源:住房公積金增益(扣除風險計提和管理費用);土地出讓淨收益中不低于10%的資金;中央、省級、及市縣财政所安排的補助資金;來自社會捐贈的資金等。

      其中,來自中央的資金分兩部分。中央預算内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按照《中央預算内投資對中西部财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支持辦法》規定執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承擔主體是市縣一級的财政部門。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的不足最終由市縣财政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

      在資金使用方面,《辦法》明确廉租住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辦法》同時要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並且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辦法》特别指出,不得混同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對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财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财政部表示,《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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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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