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五審面臨三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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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02:54

  •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将于本月22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進行第五次審議。對于中國現有民法制度中最為薄弱的物權環節,《物權法》從一開始就面臨衆多争議。因為《物權法》不光是一個簡單的法律條文,它關繫到全國每一位公民身邊每一個事物的法律權益。

      在前兩次審議的過程中,人大征求意見的範圍不斷擴大,在擴展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以後,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共收到11543件群衆意見,但在當年11月舉行的第四次審議中,住宅用地使用權、車庫和會所的歸屬及業主的訴訟資格等存在争議的焦點問題仍未達成共識。

      随後,衆多專家學者關于物權法一些敏感問題的激辯讓本來即将舉行的第五次審議數度擱淺。

      争議一:個人财産姓“公”姓“私”?

      在《物權法》的本質方面,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鞏獻田發表公開信,質疑《物權法》草案違憲、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姓社姓資問題再起争議。參與該草案制定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則強調,保護私有财産不是私有化。他認為: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鞏固了改革開放的成果,推動了改革開放的深入,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這部法律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繫的重要步驟,而且經過立法機關、法學家和實務部門、社會各界充分交流意見,是幾代中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

      争議二:70年住房使用權待解釋

      一般人擁有的住房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但在70年的期限後,對于一些住宅來說很可能還在使用。對于此類問題,《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草案中提到的建設用地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建設用地包括工礦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城鄉住宅用地等,備受關注的住宅用地,只是其中的一項。因此,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設用地宜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據此,在意見稿中建議将這一條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給予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争議三:非法所得疑似合法化

      關于這部法律會否導致非法所得合法化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左大培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物權法》起草小組成員尹田等展開論辯。

      《物權法》草案第4條規定:“……動産的占有人是該動産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左大培認為這是片面強調依據“占有”來界定“動産的權利人”,這種方式使來源于侵吞或盜竊公有财産的非法所得合法化變得極為容易。而尹田稱其是對民法中“占有”制度的曲解。《物權法》中将動産的占有人“推定”為權利人,既符合人們的生活習慣,也具有法律價值,並不影響其他法律如刑法“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的應用。

      《物權法》草案第58條規定:“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别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左大培認為這實際上還是把轉讓國家和集體的企業所有權的權力賦予了少數官員個人。而尹田表示,《物權法》規定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只不過是對憲法規定的具體化。政府有沒有權力和權力行使的好壞是兩碼事,保證政府履行好職責需要其他措施來解決,《物權法》不能大包大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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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被定為不動産

      《物權法》草案規定: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草案中,機動車已經被明确規定為不動産,車輛的買賣和房産一樣必須經過登記才能轉讓成功,否則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正是這樣的物權登記。在《物權法》草案前,機動車注冊登記應該認定為所有權登記;而機動車抵押等其他物權的登記,已經為擔保法所明确規定。《物權法》草案明确了機動車登記的性質依物權法确定。但草案做出這樣的規定與我國以前的法律有很大的沖突,因此一繫列的法律也應做出變更才行。

      失物“懸賞”必須兌現

      《物權法》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現在,很多人在丢失物品的時候,都會以“懸賞”的方法,承諾給拾到物品的人一定“答謝”費。一些拾到物品的人也認為,拾到物品後希望事主對其拾到物品歸還的行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物權法》為鼓勵這種行為,其中並沒有規定,失主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但如果失主在懸賞失物時承諾給付報酬,在領取失物時就不能反悔,對拾得人付出的相關費用也應該予以補償,這也是對拾得人的一種保護。

      征地、拆遷必須合理補償

      《物權法》草案規定:财産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财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随着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因征地、拆遷而印發的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補償不到位、,沒有明确的補償管理細則,是征地、拆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直接關繫到群衆的利益。

      住宅改商用

      須經業主同意

      《物權法》草案第80條規定:将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這兩種情形,均應當經有利害關繫的全體業主同意。

      一些小區的住戶,因所住一樓或家庭辦公的考慮,有時将住宅改做商用可以帶來更大的經濟利益,給其他的鄰居帶來一繫列的不便,也會産生一些摩擦,但訴之法律卻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因此會造成部分小區業主同開發商之間牽扯不休的矛盾。

      相鄰房屋的所有人權益受到侵害很難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大多數只能依賴相關行政部門采取行政手段,對房屋改做其他用途進行追究。

      小區綠地、道路

      屬全體業主所有

      《物權法》草案規定:建築區劃内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

      現在,小區綠地、道路産權等方面的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很多業主認為,小區綠地、道路、會所及車庫應為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把這些公共設施的建設費用已經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内了,業主等于投資了這些公共設施,在歸屬上,理應歸所有業主。

      《物權法》草案對此進行了規定,小區綠地、道路等确為業主共有。另外,問題突出的會所和車庫,基本分為幾下幾種情況,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把車庫和會所的面積已經計算在内、開發商把建造車庫和會所的成本核算在住宅成本之内。

      針對這些情況,《物權法》草案在認定會所、車庫的歸屬問題上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規定的,按照約定,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應屬業主共有。

      商報觀察

      《物權法》7年經歷6個版本

      物權法起草始于1998年。第一個面世的物權法草案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員領導的物權法起草小組于1999年10月完成,2000年3月作為學者研究成果公開出版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一個月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領導的物權法起草小組于2001年4月作為學者研究成果公開出版了《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為物權法草案的第二個版本。

      兩年後,第三個物權法草案問世,該草案是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在兩個學者草案的基礎上完成的,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于2002年1月開始廣泛征求意見。

      2003年12月23日這一天值得每個關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人記住,萬衆矚目的民法草案終于“浮出水面”,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被首次提請審議。物權法是其中的一篇。草案的物權法部分,主要規定了物權的概念、基本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登記制度和物權的保護等。

      該民法典的草案公布後,在法律界的評價比較復雜,贊同與批判同時存在,但法學界和全社會總的願望則是期望中國的民法典在此後繼續得到審議並盡快出台。然而,民法典的立法進程並沒有像人們期待的那樣順利,2004年人大換屆後,再沒有看到關于民法典整體立法的具體日程表,而是聽到了在适當時候安排民法草案物權編審議的計劃。根據這個計劃,修訂稿和委員長會議審議稿分别于2004年8月和10月成稿,均為在有限範圍内發放的專家讨論會上用的草案稿。

      2005年6月26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物權法草案又被提到大會的審議議程。

      在物權保護方面,增加了在權利人的物權受到侵害時的解決途徑、侵害物權追究刑事責任及相鄰侵害不受兩年訴訟時效限制這三方面的規定,並且對進一步擴大擔保财産範圍、征地拆遷補償應到位、立法嚴防國資流失等問題進行了審議。

      同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又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四次審議,對國家所有權、城鎮集體财産的歸屬、征收、征用和拆遷、社會團體的财産、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追回被盜、被搶的财務、特許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擔保物權等多方面内容進行了修改,同時草案的文字表述還按照盡可能通俗易懂的要求進一步做了修改,並對公示、相鄰關繫等增加了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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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扈明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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