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調整融券交易保證金比例 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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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8:08

  •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投資者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20%。

    觀點網訊:7月10日,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關于調整融券交易保證金比例的通知。

    通知顯示,為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調整融券交易保證金比例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投資者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20%。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融券合約,融券保證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規定執行,其展期适用本通知的要求。

    二、本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本所其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市場參與人應當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繫統準備,确保業務平穩運行。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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