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及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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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13:09

  • 通知提到,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協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賃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賃資金。

    觀點網訊:3月17日消息,成都市住建局、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4部門于近日出台《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内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在駐蓉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並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确監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協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賃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賃資金;承租人應監督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服務,發現住房租賃企業拒絕實行的,可向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舉報;承辦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開展服務,為協議簽訂提供便利,監管資金到賬後将到賬情況通知當事人,並通過繫統對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實時推送監管賬戶信息和賬戶資金信息。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賬戶日常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的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合同期滿後10個工作日内住房租賃企業未提出異議的,承辦銀行将押金劃轉給承租人。

    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台僅可發布一次。

    審校:勞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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