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 證監會對海航基礎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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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19:50

  • 海航基礎屬于前述“單體公司”,在财務資金管控方面缺乏獨立性,其與相關關聯方的資金往來、簽署對外擔保合同等,由此導致海航基礎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

    觀點網訊:9月22日,海南機場設施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觀點新媒體了解到,海南機場設施股份有限公司司(原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海航基礎)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了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立案。

    目前,該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海航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海航集團-事業部/産業集團-單體公司”三層管理結構實際管理下屬公司。在财務上施行全集團一體化、垂直化、三層式控制及管理;在資金上施行現金流一體化管理,資金由海航集團統一調撥。

    海航基礎屬于前述“單體公司”,在财務資金管控方面缺乏獨立性,其與相關關聯方的資金往來、簽署對外擔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團組織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導致海航基礎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

    具體如下:1.未按照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2.未及時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3.定期報告重大遺漏;4.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5.定期報告重大遺漏。

    本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針對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海航基礎的上述行為,依據2019年《證券法》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海航基礎給予警告,並處以130萬元的罰款;二、對時任海航基礎董事長魯曉明給予警告,並處以70萬元的罰款;三、對時任海航基礎總裁兼董事陳德輝、時任海航基礎财務總監邢喜紅、時任海航基礎監事長黃翔給予警告,並分别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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