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試點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國土部網站8月28日披露,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國土部與住建部近日共同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

《方案》提到,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地方自願,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方案》提出,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集體租賃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

同時,各地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監測、指導、監督機制,防止租金異常波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另外,探索保障承租人獲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杭州推進發展租賃市場 居住證將實行“租購同分”

日前,杭州市發佈《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旨在推進住房租賃試點工作,加快培育和發展杭州住房租賃市場,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

根據方案,杭州將扶持國有企業發展規模化租賃,同時選擇15家左右具有一定規模、品牌的住房租賃企業作為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試點企業。此外,擬賦予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學等公共服務權益。

同時,在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中,對租賃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實行“租購同分”。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客廳按規定改造成一間房間單獨出租,但每個房間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鼓勵引導企業將閒置、低效的土地、工業廠房、商業辦公用房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情況下,按規定建設或以幢、層為基本單位改建為租賃住房。新(改)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不變,只租不售。

此外,杭州擬將租賃住房用地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2017年9月底前,推出專項租賃住房用地進行試點。未來三年,新增租賃住房總量佔新增商品住房總量的30%。

深圳:商品住房用地或20%自持作租賃 籌建國有住房租賃企業

8月28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市海洋局)發佈了《深圳市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

觀點地產新媒體翻閱文件獲知,在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供應主體上,深圳市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開展規模化租賃業務。

鼓勵房地產企業拓展住房租賃業務。鼓勵試點商品房開發銷售與租賃經營一體化的運作模式,鼓勵房地產企業規模化租賃經營各類園區(含總部基地、產業園區、大學園區等)的配套住房、商務公寓,並通過完善公共配套設施、引入專業物業管理等措施,滿足周邊就業人員的居住需求,促進職住平衡。

引導各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規模化租賃業務;鼓勵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繼受單位成立住房租賃企業或委託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將符合安全、質量、消防、衛生等條件的住房統一齣租、規範管理,並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在加大租賃住房建設和供應力度上,市規劃國土部門應在住房建設規劃中合理確定租賃住房供應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加大各類園區(含總部基地、產業園區、大學園區等)的配套住房、商務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銷售用地的供應。

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允許已建成並空置的商業建築以宗地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改建後的住房僅限租賃或整體轉讓,不得分割轉讓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變相分割轉讓。

允許現有住房按規定改造後出租。允許現有成套住房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單位對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將原設計的房間再次分割改造為“房中房”對外出租。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新建用房開展規模化租賃業務結束後出售用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標準辦理銷售、不動產登記手續及按規定繳納相關交易稅費。

在金融支持上,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監局、市金融辦要鼓勵商業銀行和資本市場對住房租賃企業提供信貸支持、股權投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或經營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通過IPO、債券及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融資,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在《深圳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方案》中還提及,要依託現有或新成立市屬國有企業,於2017年底前籌建3-5家國有住房租賃企業。

“十三五”期間,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國有住房租賃企業還應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資產劃轉等方式收儲不低於10萬套房源,開展專業化、市場化、規模化住房租賃業務。

落實國家住房租賃財稅、金融等各項優惠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稅減按1.5%的稅率繳納等。

在加大新增供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力度上,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規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還應按不低於規劃建築面積20%的比例建設自持租賃住房,自持年限為70年。

推進自持租賃住房和自持商務公寓用地的試點出讓工作,除福田、羅湖、鹽田區外,其他行政區、新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應於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應一宗地塊用於全部建設自持租賃住房或商務公寓,租賃住房自持年限為70年,商務公寓自持年限為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