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融創和綠城之間的公告“交火”或許還會持續好一段時間了。

觀點地產網 為了融綠平臺的歸屬問題,融創和綠城雙方開始逐漸“過大招”、“亮底牌”,雙方你來我往,好不熱鬧。

針對頭一日綠城宣稱融綠平臺並沒有已經達成交易,並披露了之前簽訂的協議等細節,1月6日7點43分,融創方面在港交所發佈公告,進行逐一反駁。

公告開篇,融創方面便直截了當地表示,公司董事會注意到,綠城的公告及一些報道中宣稱尚未取得他們公告中所披露的綠城方對融綠公司交易的批准,融創董事會澄清,綠城方面的公告及其他報道宣稱並不準確。

據融創接下來在公告中的披露,融綠平臺的交易及此前相關協議的版本是這樣的。

在2014年12月18日,融創已經取得批准融綠交易的必要決議案,其中包括融綠公司批准的境外交易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有融創和綠城兩家公司簽署的批准境外交易的融創綠城股東決議案;由天津融創置地及綠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即上海融綠平臺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決議案。

對於綠城昨日作為主要論證觀點的“決議案及會議記錄並無註明日期”之說,融創也對此表示認可,但其同時表示,儘管如此,融創已獲公司法律顧問告知,這些決議案的有效性應不受影響並且在有關決議獲正式簽署後生效。

融創指,根據協議各方的章程文件及註冊成立地法律以及協議的條款,除了融創股東對此已經批准之外,於公告日,即1月6日已經取得相關各方就融綠交易簽訂協議的所有其他必須批准。

因此,融創方面態度也頗為強硬,在公告中一再表示綠城此前公告中的宣稱內容都是毫無根據及理由的。其認為,這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已簽訂、落實及正式簽署時,相關各方於2014年12月18日簽署的這些決議案和會議記錄並非是為了方便交易的臨時安排,也不是作為綠城方面所宣佈的協議各方同意的託管安排。相反,這些是表明了協議各方進行這次交易的共識。

融創也進一步披露,在交易於12月18日獲批准後,融綠方面已經於12月30日簽訂了協議。

至於綠城所表示,這些決議案是按照綠城和融創之間的諒解有條件簽訂,即僅會在綠城董事會審議及批准該等交易後加籤日期方能生效的說法。融創方面也給予澄清,認為其獲得批准這次交易的同意應為無條件的。

融創則宣稱,與綠城之間從來沒有簽訂協議或諒解來規定綠城董事會的批准應為交易達成的先決條件,而這樣的規定也未曾在任何協議或決議案中提及,因此融創方面認為,綠城董事會的批准同意並不是完成這次交易的條件,也正因為這樣,在12月30日的協議簽訂之後,融綠交易的協議就已經生效並對各方產生了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

而對於綠城在公告中提及的概無協定、落實及籤立融綠交易的協議,並聲稱這些協議是融創單方面安排。

融創則在公告中回應,在2014年12月18日前,協議的訂約方已就此交易的條款進行廣泛討論,討論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將出售的項目公司及代價等。在12月18日,訂約方已原則上協定了所有條款,而批准交易的必要決議案已於同日由訂約方簽訂。

融創認為,鑑於訂約方已於2014年12月18日原則上協定了條件,並獲得了雙方董事會及股東及融綠公司的股東批准,因此在12月30日所簽訂的協議並不是融創單方面的安排。

融創表示,12月18日,協議的最終協定版已經分別發給了訂約方及各自的股東代表。

隨後,融創還指出綠城表示其曾於12月30日向其發出律師函的表述並不準確。

融創稱,雖的確有收到一封來自綠城的法律顧問的電郵,但時間並不是12月30日,而是已經簽約之後的12月31日凌晨。

最後,融創再次強調,其認為12月30日簽訂的協議是已經獲得授權,並對訂約方有法律約束力義務。因此,根據這些決議案、協議的條款內容,融創有權進行交易。

換而言之,融創並不會就此放棄獲取融綠平臺的所有權。

2014年12月31日早間,融創曾發佈公告宣佈,將斥資全面收購此前與綠城中國在上海建立的合作平臺——上海融創綠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境外實體。

融創將分為境內及境外兩部分,以合計155.46億元收購上海融綠部分股權及債權。收購完成後,境外部分由融創全資擁有,包括盛世濱江、蘇州御園項目。而境內部分則部分項目由融創全資擁有,另外部分項目由融創佔大部分權益。

但綠城在1月5日早上發公告稱,上海融綠的出售事項是融創單方自行安排,且並未取得所需批准和同意,認為融創就聲稱出售事項取得綠城中國及綠城投資管理的批准是無事實根據。

看起來,融創和綠城之間的公告“交火”或許還會持續好一段時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