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意見:“征地補償至少提高10倍”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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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00:52

  • 所謂“征地補償標準可能至少提高10倍”雲雲,不過是“有業内專家推測”而已。

      觀點地産網 近幾天回訪過去調查過的一個民辦工業區和幾處農村新建社區,聽到一條流傳甚廣的消息引發各方議論紛紛,事情重要,決定插入本文,提供一點評論。

      消息是這樣的:“國務院修改征地補償標準,可能至少提高10倍。”從網上看,最早發布該消息的人民網和新華網,都是官方權威媒體,肯定不是馬路新聞。再查官方報道,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确讨論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也決定将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點沒什麼問題,也沒有引發大的反響。

      比較有沖擊力的,是該消息的後半句——“(征地補償標準)可能至少提高10倍。”讀起來,又是“可能”、又是“至少”,想象空間甚大,但事實的确鑿性卻顯得含含糊糊的。

      到底國務院讨論決定了什麼呢?細讀内里,才知道“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内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就是說,記者也並不知道國務院送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條款究竟内容為何,所謂“征地補償標準可能至少提高10倍”雲雲,不過是“有業内專家推測”而已。

      容我對以上報道手法先提點意見:作為新聞標題,怎可以做得如此虛虛實實?國務院開會是實,研究修訂征地條款是實,中央政府要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也是實,但“征地補償標準可能至少提高10倍”,則是“業内專家推測”之虛也。此“虛”讀來又很像“實”,因為讀者以為“可能”的,無非是“至少10倍”還是“高于10倍”之别——但征地補償標準提高10倍以上,卻是闆上釘釘的“事實”!

      難怪到了基層,無論農民、村官、鎮長還是開發園區頭頭都一致認定,“溫家寶決定把征地補償提高10倍”。短信、群發、微博,還有民間各類“内參”,外加口口相傳,早就“三人成虎”。我通過交談知道,他們中沒有一個人知道,這條令人朝着多個不同方向激動起來的“消息”,其源出自“業内專家的推測”。

      專家當然有權推測,但新聞報道總應該分清什麼是發生了的事情,什麼僅僅只是“看法”,包括分析、評判、估計、推測、預言、期望、理想乃至想象。現在的讀者很忙,看報只看個標題的,大有人在。新聞標題虛實組合,以誤傳誤的危險不小。

      其實記者在新聞稿内倒是交代得很清楚。原來,在對“國務院修訂征地條款”消息提供解讀和評論的多位專家中,推測“補償標準至少提高10倍”的,是北大法學院姜明安教授。姜教授是知名公法專家,學術建樹頗豐。别的不論,三年前“北大五學者建言人大審查拆遷條例”,寫得擲地有聲,姜教授就是作者之一。我自己研究城市化中的土地問題,拜讀姜教授的著述學得不少。

      報道說,“姜明安推測,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應該是修改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這里點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法定政府征地的補償標準,要讨論的細節甚多,此處按下不表。

      那麼,此次國務院修訂補償標準,究竟會提高多少?報道說,“姜明安教授表示,目前還不知道修改細節,但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很清楚,這里講到的“提高至少10倍”,明明白白是姜教授的個人意見,而不是新聞標題里似乎含着的意思——國務院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補償標準。

      至于“提高至少10倍”的根據,“姜明安稱……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所以老百姓肯定有意見”;“姜明安舉例說,政府以一畝地6萬元的價格征收後,轉手就可以通過招拍挂賣給開發商,價值600萬元,巨大的價差導致了矛盾頻發。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

      細讀之下,才明白姜教授的“提高至少10倍”,與《土地管理法》原規定的補償標準,不是同一個算法。原法定標準是“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産值的30倍”,現在“至少提高10倍”,是不是“至少40倍”呢?不是的。用報道提供的例證算一算就知道了:如果每畝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産值為2000元,那麼,30倍是6萬元,40倍就是8萬元。但姜教授主張的補償價是“60萬元”,也就是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産值(每畝2000元)的300倍。換言之,姜教授主張的並不是把征地補償從現行的“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産值的30倍”提高到“至少40倍”,而是主張把現有“征地補償數額”至少提高10倍。

      按報道中的例證,如果政府賣地每畝所得600萬元,征地補償占10%即60萬元,聽起來也不算離譜。問題是,“通過招拍挂賣給開發商”的土地,僅僅是政府征地的用途之一,其他像鐵路、公路、其他重點項目、工業用地以及城市公用配套用地,賣地所得一般不可能每畝值600萬元。即使是市值較高的商住用地,也不是任何城鎮都賣得到每畝600萬元的。

      因此,“在現得征地補償數額的基礎上提高至少10倍”,在很多情況下可能行不通。講過的,專家有權提建言,包括不一定行得通的建言。尤其在征地補償這個民怨沸騰、欠賬累累的領域,各種不同意見的發表,可以引發讨論,本身就是輿論壓力的組成,有利于制度演化和政策調整。不過,權威媒體報道的法例修訂,卻總要以行得通為前提。以年前我到過的村鎮為例,當地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之價其實已達每畝30萬元之譜,“至少再提高10倍”不免令人想入非非——“那可是300萬元,我們是不是都不用幹了?”我的回應,行不通的“好事”只在天上有,你我都在地上,還是該幹什麼就幹什麼吧。

      比較而言,理解征地補償倍數的謬誤還是一個小的謬誤。更根本的,是不分公益用途還是商業用途,政府強征農民土地的制度就是錯的。強征之時,由政府單方面決定補償標準也錯,補償標準以土地原用途平均産值為基準還是錯。這件事情上的治本之策,是根本改革征地制度,其基本路線圖就是逐步收縮征地規模,同時給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以合法通道。

      因此,我更贊成姜明安教授的如下觀點,“還要明确誰是土地交易主體的問題”,特别要讓“農民成為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明确了參與土地市場各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把不當征用的土地還給市場配置,假以時日,我們或有機會看到一個“價格機制配置土地”的市場。那時,政府為公益用途實施征地的補償,就有條件“以市價為準”,而不再以法定的、政府定的、抑或專家或輿論定的任何其他補償標準為準。

      (此文原發于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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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周其仁    

    審校:勞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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