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若幹意見》,意見提出,發揮醫保支付標準對藥品價格形成的引導作用。
觀點網訊: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若幹意見》,意見提出,發揮醫保支付標準對藥品價格形成的引導作用。
堅持基本醫保“保基本”,兼顧患者獲益和鼓勵創新,優化醫保目錄調整規則。對申報納入醫保目錄的獨家藥品,在醫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綜合首發價格合理性等因素,與醫藥企業談判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場規模相匹配、合理體現藥品臨床價值的支付標準。醫藥企業根據協議約定按不高于支付標準的價格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談判藥品,向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談判藥品的市場價格可不受支付標準約束。在通用名藥上市後,各省份應及時推動參照通用名藥價格調整支付標準。對申報納入醫保目錄的非獨家藥品,通過競價等方式形成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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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