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指出,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聯合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農村商業銀行的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機構、境内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内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觀點網訊:4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實施辦法指出,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聯合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農村商業銀行的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機構、境内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内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四)金融監管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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