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深圳前海合作區發布金融賦能低空經濟産業高質量發展十二條措施征求意見稿,提出探索與香港交易所建立低空經濟企業上市快速通道。
觀點網訊:近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發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金融賦能低空經濟産業高質量發展的十二條措施(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出,探索與香港交易所建立低空經濟企業上市快速通道。
據介紹,該措施旨在發展壯大低空經濟新興産業,構建前海“642”現代化産業體繫。措施内容包括,依托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專闆,支持設立“前海低空經濟專區”,創新推出“入闆即貸”專項融資服務。
此外,措施鼓勵面向低空經濟企業開展上市培育、合規輔導及跨境資本服務,梯次銜接滬深主闆、創業闆、科創闆、北交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同時,推動更多低空經濟企業通過“綠色通道”審核挂牌新三闆。
以下為措施全文: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金融賦能低空經濟産業高質量發展的十二條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關于推進低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總體要求,落實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推動低空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發展壯大低空經濟新興産業,構建前海“642”現代化産業體繫,為低空經濟産業提供全鏈條、全周期、全場景金融支持,制定以下措施。
一、構建低空經濟産業全生命周期保障體繫
第一條 強化低空經濟全産業鏈保險保障。鼓勵保險機構圍繞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工業級無人機等新型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等關鍵核心零部件,推廣覆蓋研發類、财産類、産品類、責任類、人才類保險産品。對投保前述保險産品的低空經濟企業,按實際繳納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本條款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二條 設立低空經濟産業共保體資金池。鼓勵保險機構以市場化原則組建服務前海低空經濟産業的共保體,對參與共保體且低空保險業務賠付率超100%的保險機構,按超出部分的50%給予風險損失補償。本條款每年最高補償200萬元。
二、賦能低空經濟産業強鏈補鏈
第三條 創新信貸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創新開發前海低空經濟人才貸、研發貸、低空産業集群貸等信用貸款産品,精準适配低空産業鏈關鍵環節融資需求。對低空經濟信貸産品發生的不良貸款淨損失,給予50%的風險損失補償,每家銀行每年最高補償30萬元。本條款每年最高補償100萬元。
第四條 加大低空經濟産業融資租賃支持力度。鼓勵創新聯合租賃模式,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加大對前海低空經濟企業服務力度,對開展工業無人機、農業無人機、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等融資租賃業務,且單筆業務合同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上一年實際交易租賃合同金額的1%給予獎勵。本條款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三、培育壯大前海低空經濟市場主體
第五條 鼓勵創投資本投資前海低空産業。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前海低空經濟企業,對基金管理企業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實際投資金額的0.5%給予獎勵。
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前海低空經濟企業滿1年,被投企業被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的,對基金管理企業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實際投資金額的1%、單筆最高10萬元給予獎勵;被投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對基金管理企業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實際投資金額的1%、單筆最高30萬元給予獎勵;被投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繫統挂牌的,對基金管理企業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實際投資金額的1%、單筆最高50萬元給予獎勵;被投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對基金管理企業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實際投資金額的2%、單筆最高100萬元給予獎勵。本條款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六條 提升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水平。依托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專闆,支持設立“前海低空經濟專區”,創新推出“入闆即貸”專項融資服務。鼓勵面向低空經濟企業開展上市培育、合規輔導及跨境資本服務,梯次銜接滬深主闆、創業闆、科創闆、北交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更多低空經濟企業通過“綠色通道”審核挂牌新三闆,探索與香港交易所建立低空經濟企業上市快速通道。
四、鼓勵創新低空經濟應用場景
第七條 創新落地低空經濟“首飛”保險産品。鼓勵保險機構圍繞城市治理、應急救援、測繪勘察、低空運動等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創新開發低空經濟保險産品。對承保前海“首次飛行”“首次運營”的低空經濟保險項目,給予承保的保險機構每個項目10萬元一次性獎勵。本條款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深港澳跨境“首航”保險産品創新。鼓勵深港澳保險機構圍繞跨境低空應用場景,創新開發跨境低空經濟保險産品,探索開展跨境保險保單互認機制。對承保前海跨境“首條航線”的低空經濟保險項目,給予承保的保險機構每個項目20萬元一次性獎勵。本條款每年最高獎勵60萬元。
五、助力低空經濟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第九條 增強低空經濟企業出海風險保障能力。鼓勵在前海合作區和香港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保險機構開發低空經濟跨境保險産品,暢通跨境保險理賠與國際結算渠道。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低空經濟企業,按實際繳納保費的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萬元。本條款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十條 優化低空經濟跨境金融服務。支持低空經濟企業開立前海自由貿易賬戶(FT賬戶),利用本外币一體化運營、跨境資金結算便利、可自主選擇在岸離岸匯率等功能優勢,提升跨境資金收付與融通效率,助力企業開展跨境研發合作、設備國際采購和銷售、海外市場拓展等跨境業務。
第十一條 完善再保險及跨境保險支持。鼓勵再保險機構開發機身險、責任險等再保險産品,支持再保險機構為低空經濟企業出海提供保險保障。對再保險機構在前海開展低空再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給予1%的獎勵。本條款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六、打造低空經濟産業生态服務體繫
第十二條 發揮“前海金碼頭”服務低空經濟功能。強化低空經濟領域人才鏈、資金鏈、産業鏈和創新鏈“四鏈融合”,打造産融綜合服務平台,為前海低空經濟企業提供項目路演、政策咨詢、人才交流等一站式服務。支持設立前海低空經濟金融服務站點,為重點園區定期提供貸款、股權、租賃等融資對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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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劉滿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