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浙江銀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觀點網訊:4月7日,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浙江銀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一、部分産品具有通道業務特征,主動管理不足,部分投資決策由他人作出。二、委托不具備基金投資顧問資質的第三方提供投資建議。三、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第三方從事資金募集活動。四、部分産品在大宗交易減持股票時,未根據相關規定向大宗交易實際受讓方明确相關股份性質。五、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産品存在自買自賣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六、從事與私募基金無關的業務,向其他公司介紹客戶資源。七、部分産品在部分交易日的投資範圍不符合合同約定。八、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适當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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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