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3年上海臨港子公司上海漕河泾開發區高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累計收到國壽投資保險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增資款50億元。
觀點網訊:4月3日,上海臨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公告,2022年、2023年上海臨港子公司上海漕河泾開發區高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累計收到國壽投資保險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增資款50億元。上海臨港對國壽投資負有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産的合同義務,在合並财務報表時應當将該增資款項作為金融負債。但在編制合並财務報表時,将國壽投資作為少數股東進行會計處理,導致披露的2022年、2023年、2024年定期報告中财務數據不準确,分别少計負債總額30.08億元、51.67億元、52.76億元,多計所有者權益30.08億元、51.67億元、52.76億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2号)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上海臨港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上海臨港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如實調整賬務並在收到本監督監管措施後三十日内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翁恺甯于2024年1月至今任上海臨港董事長,對公司2023年定期報告、2024年定期報告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定對翁恺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袁國華于2015年9月至2024年1月任上海臨港董事長,對公司2022年定期報告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定對袁國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劉德宏作為公司時任總裁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定對劉德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此前,上海臨港執行副總裁、财務總監姚炜就同一事項受到上海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原文如下:姚炜作為公司時任執行副總裁、财務總監,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定對姚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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