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進一步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

觀點網

2026-02-28 17:48

  • 依據國家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市場化、規模化發展的最新政策導向,持續優化産業結構和資源配置,充分釋放屋頂等分布式開發資源潛力與市場主體活力,對上網模式進行優化調整。

    觀點網訊:2月28日,吉林省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吉林省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通知顯示,近期,國家先後出台有關政策文件,為進一步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指明了方向路徑。我局結合實際認真研究,經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現将關于進一步促進吉林省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優化上網模式,釋放市場活力

    依據國家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市場化、規模化發展的最新政策導向,持續優化産業結構和資源配置,充分釋放屋頂等分布式開發資源潛力與市場主體活力,對上網模式進行優化調整。

    (一)調整上網方式。新增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類項目,将年度上網總電量(連續12個月上網電量之和)比例上限由20%調整為50%,超出上限部分不予結算。投資主體可根據用電特性,在保障自發自用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余電上網電量,實現靈活調節。

    (二)存量項目變更。存量項目(指本通知印發前已完成備案、建成並網的一般工商業項目)如有變更上網模式需求的,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申請變更上網模式,備案機關可結合當季容量情況予以辦理變更,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應重新簽訂並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三)銜接電力市場。鼓勵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進行技術升級和能力建設,待市場條件成熟時,可自願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交易。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有關政策,通過虛拟電廠聚合、自行交易等方式,參與綠電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提升項目綜合收益。

    二、強化備案指導,規範開發秩序

    為進一步規範項目備案管理,遏制投機行為,促進開發秩序健康、科學、有序,對備案工作提出以下規範要求。

    (四)加強備案管理。投資主體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備案機關如發現投資主體提供虛假備案資料等違規行為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同一區域内批量項目集中變更至同一主體的,備案機關應重點關注並适時核查規範,确保科學有序發展。

    (五)規範變更要求。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建成並網前,無特殊情況不得随意、頻繁變更備案信息。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内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由備案機關出具備案變更文件。

    (六)加強部門協同。為進一步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業管理部門就項目是否符合區域能源發展規劃、電網承載力布局、公共安全及歷史文化保護等要求,加強橫向溝通,依法開展事中事後監管,促進項目科學布局、合規建設。

    三、引導技術創新,鼓勵融合發展

    鼓勵支持發展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态,提升分布式光伏的消納水平、電網友好性和綜合價值。

    (七)鼓勵“光伏+儲能”協同模式。各地可引導投資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自願配建儲能設施。對于配置用戶側儲能、特别是通過光儲協同實現能量自平衡的項目,在接入電網時可予以優先支持。鼓勵在産業園區、大型商業體等場景推廣“光儲充一體化”等綜合解決方案。

    (八)支持新業态新模式發展。各級電網企業做好科學調度,積極支持投資主體探索和采取智能微電網、虛拟電廠、源網荷儲一體化等聚合形式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鼓勵在工業園區、數據中心、交通樞紐、農村等區域開展“分布式光伏+綜合能源服務”、“分布式光伏+清潔取暖”等創新示範,推進能源繫統優化升級。

    四、加強運行管理,保障安全發展

    各地備案機關(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強項目建成後的監測、管理與服務,建立常态化監管機制,确保行業長期健康有序發展。

    (九)實施承載力與可開放容量精細管理。電網企業要依據國家最新標準,以縣(市、區)為基本單元,将每季度可開放容量細化至各市(州)本級各區,由省能源局統一對外公布;将承載力情況逐步細化測算至配網線路及台區層級,並通過線上便于查詢的渠道公布,作為備案機關及投資主體開發建設管理的重要指引。

    (十)确保自發自用比例達標。各級電網企業要對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工商業項目,進行發電量及自發自用電量監測與評估。對于實際運行中連續12個月自發自用比例低于備案承諾值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發出預警並制定措施督促整改。

    (十一)提升調度運行管理水平。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行業及我省相關技術標準,推動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逐步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四可”)能力。新建項目並網前須滿足“四可”技術規範,存量項目結合改造分步實現。電網企業要健全功率預測、運行監測及遠程調控機制,提升配電網承載力和靈活性,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投資主體要配合數據采集與調控,不得擅自中斷通信。

    (十二)壓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是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按照“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備案機關要及時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屬地在建及運營項目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

    五、加強行業督導,促進高質量發展

    加強統籌督導,保障政策公平實施,引導行業合理布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十三)實施備案信息開放管理。備案機關應嚴格依據可開放容量受理申請,備案的項目容量應為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可開放容量公布後,備案機關應按收到完整備案材料的先後順序公平辦理,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預申請”或“排隊占位”。備案機關應通過政務服務平台、現場公示欄等渠道,動态公示已受理項目的清單及剩余可開放容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合理規範集中開發模式。各地要嚴格遵循市場公平競争原則,不得以任何名義(如特許經營權、整體打包、排他性協議、整縣開發、預留容量等),通過行政力量指定單一投資主體或變相為其鎖定容量。各地确有集中開發需求的,要按照市場化原則編制方案,明确開發模式與主體遴選方式,方案經必要論證後向社會公開。

    (十五)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督導。各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要對屬地政策落實情況統籌開展督導。省能源局将聯合有關部門(單位),不定期對各地政策執行情況開展調研督導,重點了解項目備案合規性、容量分配公平性、數據共享及時性等情況。對督導發現的好的做法或典型問題,将通過适當方式進行推廣或通報,指導各地完善管理。如發現各地出現涉及違規的問題,将按規定轉交有關部門。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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