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八部門:虛拟貨币不具有與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觀點網

2026-02-06 21:49

  • 央行等八部門聯合發文,明确虛拟貨币不具有與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屬非法金融活動。

    觀點網訊: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6〕42号)。

    近期,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RWA)代币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衆财産安全。為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币管理條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經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達成一致,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确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拟貨币不具有與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達币等虛拟貨币具有非貨币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币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在境内開展法定貨币與虛拟貨币兌換業務、虛拟貨币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拟貨币、為虛拟貨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币發行融資以及虛拟貨币相關金融産品交易等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币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體提供虛拟貨币相關服務。

    挂鈎法定貨币的穩定币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币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挂鈎人民币的穩定币。

    (二)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将資産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币(通證)或者具有代币(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在境内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币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服務。

    二、健全工作機制

    (三)部門協同聯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指導各地區開展虛拟貨币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指導各地區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四)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内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具體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與網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動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機制,並與中央部門相關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形成央地協同、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強化風險監測、防範與處置

    (五)加強風險監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外匯局和網信等部門持續完善監測技術手段和繫統支撐,加強跨部門數據綜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及時掌握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活動風險态勢。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網信、公安等部門做好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高效、精準識别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活動,及時共享風險信息,完善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六)強化對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機構的管理。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拟貨币相關金融産品,不得将虛拟貨币及相關金融産品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拟貨币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将虛拟貨币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並加強風險監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産品提供托管、清算結算等服務。有關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産品提供中介、技術等服務。

    (七)加強互聯網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電信主管和公安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和處置開展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衆賬号等。

    (八)加強經營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經營主體登記注冊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拟貨币”、“虛拟資産”、“加密貨币”、“加密資産”、“穩定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RWA”等字樣或内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九)持續整治虛拟貨币“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拟貨币“挖礦”活動,持續推進虛拟貨币“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範圍的“挖礦”整治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拟貨币“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号)要求和《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規定,全面梳理排查並關停存量虛拟貨币“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産企業在境内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十)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發現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以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打擊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等為噱頭開展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立足自身職責定位,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托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四、對境内主體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實行嚴格監管

    (十三)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内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拟貨币。

    (十四)境内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或者以境内資産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内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産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應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對于境内主體以境内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十五)境内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服務要依法穩慎,配備專業人員及繫統,有效防範業務風險,嚴格落實客戶準入、适當性管理、反洗錢等要求,並納入境内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繫。為境内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或者以境内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合規内控制度,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将有關業務開展情況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或報備。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防範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确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态勢,動态監測風險,有力有序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衆财産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七)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宣傳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隐患,提高公衆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别能力。

    六、法律責任

    (十八)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以及為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内提供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内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及相關金融産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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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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