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中國證監會關于推出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試點的公告》(簡稱《公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
觀點網訊:12月31日,證監會印發《關于推出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試點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24〕10号)部署要求,積極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功能,着力推動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推出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試點公告如下。
一、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是指通過投資于商業不動産資産支持證券,以其和相關項目公司為載體取得商業不動産的所有權或者經營權利,運營管理商業不動産以獲取租金、收費等穩定現金流,並将主要收益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封閉式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二、申請募集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拟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健全有效的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投資管理、資産運營、内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申請募集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拟持有的商業不動産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聘請符合規定的專業機構提供評估、法律、審計等專業服務。申請募集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注冊申請材料。
四、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拟持有的商業不動産應當符合國家戰略、發展規劃、産業政策,權屬清晰、範圍明确、關鍵合規手續齊備,已産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五、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主動履行商業不動産運營管理職責。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專業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履職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要求,為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專業服務。
七、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依規履行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監管和風險監測處置等職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履行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自律管理職責。
八、商業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其他有關事宜,參照《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23〕55号)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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