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發布2025版REITs清單 商辦、養老、城更設施等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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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7:30

  • 對于租賃住房、消費基礎設施、商業辦公設施、養老設施、城市更新設施等領域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為開展相關業務的獨立法人主體,不得從事商品住宅開發業務。

    觀點網訊:12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行業範圍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

    通知顯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等要求,更好發揮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産、促進投資良性循環的作用,我委對基礎設施REITs發行範圍作了進一步拓展,形成了《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行業範圍清單(2025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清單》範圍内符合條件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常态化發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24〕1014号)等常态化推薦發行階段有關政策要求進行申報。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企業要堅持“優中選優”,嚴格把關項目質量,強化風險意識,高質量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我委将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並結合各方面意見,适時修訂《清單》,並動态完善有關項目申報要求,更好發揮基礎設施REITs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

    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行業範圍清單(2025年版)

    下列行業領域範圍内,全國各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均可申報。

    1.交通基礎設施。包括收費公路、鐵路、機場、港口項目。

    2.能源基礎設施。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力發電、天然氣發電、生物質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儲能設施項目;清潔低碳、靈活高效的燃煤發電(含熱電聯産煤電)項目;特高壓輸電項目,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其中,燃煤發電項目應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純凝工況最小發電出力在30%額定負荷及以下;摻燒生物質、氫、氨等低碳燃料,摻燒熱量比例不低于10%;配備大規模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設備。

    3.市政基礎設施。包括城鎮供水、供氣、供熱項目,以及停車場項目。

    4.生态環保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環境基礎設施、固廢危廢醫廢處理環境基礎設施、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基礎設施項目。

    5.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面向社會提供物品儲存服務並收取費用的倉庫,包括通用倉庫項目以及冷庫等專業倉庫項目。

    6.園區基礎設施。位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級與省級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産業集群的研發平台、工業廠房、創業孵化器、産業加速器、産業發展服務平台等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其中,國家級與省級開發區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2018年版)》發布名單為準,2018年以後的開發區需取得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復文件,戰略性新興産業集群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名單為準。若納入項目底層資産的單體建築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産權上歸屬于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單體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30%的,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産。

    7.新型基礎設施。包括數據中心類、人工智能基礎設施項目,5G、通信鐵塔、物聯網、工業互聯網、寬帶網絡項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項目。

    8.租賃住房。包括各直轄市及人口淨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專業機構自持、不分拆單獨出售且長期用于出租的市場化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專門為園區入駐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租賃住房項目(園區範圍與“6.園區基礎設施”的範圍要求一致)。

    9.水利設施。具有供水、發電等功能的水利設施項目。

    10.文化旅遊基礎設施。包括自然文化遺産、國家AAAAA級和AAAA級旅遊景區項目。在景區規劃範圍内、産權上歸屬于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配套旅遊酒店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産。

    11.消費基礎設施。包括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商業街區、農貿市場等城鄉商業網點項目,家居、建材、紡織等各類消費品市場項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區商業項目,體育場館項目,以及商旅文體健等多業态融合的商業綜合體項目。與上述消費基礎設施物理上不可分割、産權上歸屬于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酒店和商業辦公用房,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産,其建築面積占底層資産總建築面積比例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30%,特殊情況下最高不得超過50%。四星級及以上酒店項目。

    12.商業辦公設施。超大特大城市的超甲級、甲級商務樓宇項目。

    13.養老設施。依法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項目。

    14.城市更新設施。老舊街區、老舊廠區更新改造項目,以及涵蓋上述多種資産類型的城市更新綜合設施項目。

    15.符合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對于租賃住房、消費基礎設施、商業辦公設施、養老設施、城市更新設施等領域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為開展相關業務的獨立法人主體,不得從事商品住宅開發業務。

    免責聲明:本文内容與數據由觀點根據公開信息整理,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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