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院認定某優選(北京)公司構成商業诋毀,並判令其賠償重慶某酒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觀點網訊: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規範平台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顯示,某優選公司被認定構成商業诋毀,判令其賠償重慶某酒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案例一顯示,重慶某酒業公司系某白酒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某優選(北京)公司運營的“某選”直播間有近3000萬粉絲,是知名直播帶貨品牌。
2024年7月,“某選”直播推銷其他品牌白酒時,其主播發表了涉及某白酒産品的言論,包括“現在國家的白酒標準要求必須是釀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們國家已經不能被叫做白酒了,他們被稱為調味酒,你現在去看某白酒的包裝,上面沒有‘白酒’這兩個字,因為不允許……配料表里只要出現食用酒精,是不允許叫白酒的……小金標代表的是純糧固态,買某小曲就沒有這個標(小金標),因為它不是固态蒸餾的,所以不能算固态酒……”等内容。重慶某酒業公司認為,上述言論誤導消費者認為某白酒産品非純糧釀造,損害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诋毀,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賠償損失。某優選(北京)公司辯稱,某白酒品牌主營産品不是白酒而是果味酒,相關言論系基于果味酒不是國家標準确定的白酒這一客觀事實作出,且屬于主播臨場發揮,不構成侵權。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直播帶貨屬于經營行為,平台内經營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銷中對同類競品作出的評價雖然屬于商業評論範疇,可以進行一定的主觀評價,但此種評價並非毫無邊界,應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平競争為前提。相較于普通消費者的日常交流,經營者及其主播應對評論内容負有更高標準的審慎注意義務,确保評論真實、客觀、全面,即時互動場景下的“臨場發揮”不構成免責事由。商業诋毀不僅包括虛構事實,也包括傳播誤導性信息。誤導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實因素,但通過片面陳述、不當關聯、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現,整體上足以使相關公衆對競争對手商品質量産生錯誤認識,仍應受到法律規制。本案主播将“白酒標準要求釀造”和“某白酒包裝上無‘白酒’字樣”不當關聯,未區分某白酒旗下白酒與果味酒,也未呈現該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獲純糧固态發酵認證的事實,經選擇性呈現和不當關聯後,整體上足以引導消費者得出該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標準、非純糧釀造的誤解,超越了正當商業言論的邊界,構成法律規制的誤導性信息。最終法院認定某優選(北京)公司構成商業诋毀,並判令其賠償重慶某酒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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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