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于2026年7月14日印發《國家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示範區(單位)創建工作方案》,原有6個創建示範項目不再開展,每批創建期2年,示範區認定不超過10個、示範單位不超過40個,第一批備案材料須于2026年9月30日前報送。
觀點網訊:2026年7月1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印發《國家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示範區(單位)創建工作方案》,並啟動第一批創建工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有關決策部署,規範文化和旅遊産業領域創建示範活動,文旅部對有關創建示範項目進行了清理優化。原有的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基地)、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示範城市、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國家文化産業和旅遊産業融合發展示範區、國家文化與金融合作示範區、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等6個創建示範項目不再開展,國家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示範區(單位)成為文旅産業領域唯一保留的創建示範項目。
示範區(單位)包括示範區、示範單位兩個子項目,突出對地方産業發展水平和工作實績的綜合評價。
在數量控制上,原則上每批示範區認定數量不超過10個,示範單位認定數量不超過40個,合計不超過50個。每批創建期為2年,期滿驗收並擇優認定。
申報體系方面,示範區創建範圍為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縣、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以及國家級新區,申報主體為市人民政府或管理機構;示範單位創建範圍為縣、縣級市、設區市的區、旗,申報主體為縣人民政府。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創建流程中承擔篩選與推薦職責:組織開展評審,擇優确定不超過3個市為示範區創建對象、不超過6個縣為示範單位創建對象,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創建期滿後,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創建對象的創建成效進行初審,從中遴選推薦1個市和3個縣報文化和旅遊部驗收。
第一批創建對象備案材料須于2026年9月30日前報送至文化和旅遊部。
免責聲明:本文内容與數據由觀點根據公開信息整理,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
審校:楊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