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清理優化6個示範項目 每批示範區認定合計不超過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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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12

  •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于2026年7月14日印發《國家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示範區(單位)創建工作方案》,原有6個創建示範項目不再開展,每批創建期2年,示範區認定不超過10個、示範單位不超過40個,第一批備案材料須于2026年9月30日前報送。

    觀點網訊:2026年7月1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印發《國家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示範區(單位)創建工作方案》,並啟動第一批創建工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有關決策部署,規範文化和旅遊産業領域創建示範活動,文旅部對有關創建示範項目進行了清理優化。原有的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基地)、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示範城市、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國家文化産業和旅遊産業融合發展示範區、國家文化與金融合作示範區、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等6個創建示範項目不再開展,國家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示範區(單位)成為文旅産業領域唯一保留的創建示範項目。

    示範區(單位)包括示範區、示範單位兩個子項目,突出對地方産業發展水平和工作實績的綜合評價。

    在數量控制上,原則上每批示範區認定數量不超過10個,示範單位認定數量不超過40個,合計不超過50個。每批創建期為2年,期滿驗收並擇優認定。

    申報體系方面,示範區創建範圍為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縣、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以及國家級新區,申報主體為市人民政府或管理機構;示範單位創建範圍為縣、縣級市、設區市的區、旗,申報主體為縣人民政府。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創建流程中承擔篩選與推薦職責:組織開展評審,擇優确定不超過3個市為示範區創建對象、不超過6個縣為示範單位創建對象,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創建期滿後,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創建對象的創建成效進行初審,從中遴選推薦1個市和3個縣報文化和旅遊部驗收。

    第一批創建對象備案材料須于2026年9月30日前報送至文化和旅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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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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