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新修訂辦法,将共享電動自行車納入監管,明确車輛須懸挂專用号牌、配備頭盔,經營者不得向未滿16周歲人員提供服務,並按車輛投放數量0.8%至1.3%配置運維人員。
觀點網訊:7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新修訂的《北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将共享電動自行車納入監管範圍。
新規對共享電單車運營提出多項具體要求。經營者不得向未滿16周歲人員提供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並應采取實名認證、人臉識别等技術手段防止未成年人違規使用。
在車輛與充電安全方面,投放運營的車輛性能應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車載智能終端,具有唯一車輛識别編碼,並依法申領、懸挂專用号牌,配備乘員頭盔。集中充電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充電場所應配備24小時監控設施,並定期對電池進行抽檢。
運維人員配置方面,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按照車輛投放數量0.8%至1.3%的標準配置車輛運維人員。
此次修訂在保持原有管理框架連續性的基礎上,将電動自行車的特殊管理要求嵌入車輛條件、備案、充電場所、電池運輸及充換電作業、電池檢測回收、專用号牌等各環節,相應增設專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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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張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