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租賃住房管理新政 明确租住標準並加強監管(全文)

觀點網

2026-07-17 14:26

  • 從明确租住標準、落實各方行為規範、強化分工協作及完善處理流程等四方面出台政策措施。

    觀點網訊:7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明确成都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從明确租住標準、落實各方行為規範、強化分工協作及完善處理流程等四方面出台政策措施。

    關于明确成都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租賃條例》(國令第812号),進一步規範全市住房租賃活動,根據《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79号)、《成都市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明确我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一)最小出租單位。以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隔斷室内空間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起居室(廳)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過道、地下室、儲藏室、車庫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二)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單間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4.5平方米(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以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落實租住標準,規範各方行為

    (一)出租人。出租人出租住房不得違反本通知明确的租賃住房租住標準,並按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信息;出租人應當加強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5間以上或者出租住房居住使用人達到1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相關登記信息按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适用本通知有關出租人的規定。租賃當事人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市住建局将備案信息共享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登記信息不再重復報送。

    (二)房地産經紀機構。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發布違反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房源信息,不得為不符合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三)互聯網平台。互聯網平台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互聯網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信息發布者發布的房源信息不符合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應當依法采取删除相關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報告。

    三、強化分工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一)市級加強統籌指導。市住建局負責住房租賃行業監督管理,研究制定住房租賃管理相關政策,建設完善我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完善住房租賃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市公安局統籌負責租賃住房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等治安管理工作。市委網信辦、市城管執法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屬地落實監管責任。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住房租賃管理,可委托實施單位承擔住房租賃管理的支持輔助等具體工作。委托的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各區(市)縣推行“街鎮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确保問題隐患及時發現、快速處置。

    (三)強化行業自律管理。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開展行業糾紛調解,加強風險提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完善處理流程,強化協同聯動

    (一)發現。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時對網格員、物業服務人報送的住房租賃違法違規情況及群衆的投訴舉報進行記錄,聯系所在區(市)縣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二)核實。相關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核實。公安機關負責核實租住人員信息;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員信息和測算面積,負責認定其是否違反我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三)整改及處罰。對核實違反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依法采取記錄信用檔案、公開曝光等措施;同級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适用範圍為城鎮國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賃活動。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活動以及民宿等按日或者按小時計費的住宿經營活動不适用本通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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