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布通知 規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

觀點網

2026-07-14 15:32

  • 國家衛健委等三部門發布通知,要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設備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重點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和異常低價審查,擠出價格水分。

    觀點網訊:7月14日,據國家衛健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

    通知要求,醫療衛生機構購置醫用設備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階梯配置要求。要将質量、價格、服務等主要因素納入采購評審標準,實行優質優價。既要發揮集中采購規模效益、擠出價格水分,也要強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顧耗材、維保等需求,科學選擇評審方法,防範“内卷式”競争。

    通知全文如下:

    推進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部署,是加強醫藥衛生領域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規範有序推動該項工作全面落地實施,經商财政部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全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購置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醫用設備,均應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需要進行緊急采購的特殊情況除外。采購甲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須先取得配置許可。

    二、适用法律制度

    醫用設備集中采購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原則上采用公開招標等競争性采購方式。涉及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繼續按照現行管理規定和預算管理級次執行。

    三、工作原則

    (一)管理、執行、監督權責明确,相互制約。要科學設計制度、合理配置權限、落實多元監督、構建相互制約機制,确保采購工作規範有序、廉潔高效。

    (二)技術适宜、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醫療衛生機構購置醫用設備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階梯配置要求。要将質量、價格、服務等主要因素納入采購評審標準,實行優質優價。既要發揮集中采購規模效益、擠出價格水分,也要強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顧耗材、維保等需求,科學選擇評審方法,防範“内卷式”競争。

    (三)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規範開展采購活動,不得設置歧視性、傾向性條款。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信息,加快構建集中采購價格透明機制,維護公平競争,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四、主要任務

    (一)分級組織醫用設備部門集中采購。

    國家級集中采購。國家衛生健康委繼續負責組織全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個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設計並建設基礎設施工程、逐台按程序獲得注冊的設備,待條件成熟後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實行集中采購。

    省級集中采購。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屬地内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並逐步将購置資金投入量大、市場競争不充分的其他醫用設備納入集中采購範圍。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輪集中采購。原則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組織1次集中采購,可結合需要增加采購頻次。

    市地級集中采購。積極有序推進市地級醫用設備集中采購。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個市地開展試點並完成一輪集中采購工作。

    (二)推進高值醫用設備備案數據庫建設。

    國家衛生健康委構建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價格透明機制,加強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撐保障,推進全國高值醫用設備(即納入集中采購範圍的醫用設備,下同)備案數據庫建設。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将高值醫用設備有關采購信息及時上傳登記備案。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部署。

    五、重點環節

    (一)制定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國家衛生健康委、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别制定本級醫用設備部門集中采購目錄,按規定報同級财政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試點市地要本着穩妥審慎、先易後難的原則,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研究拟定市地級部門集中采購目錄,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後實施。不得将應當屬于省級實施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交由市地級采購。

    (二)确定實施機構。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所屬單位等非營利事業法人中擇優選擇1家專業能力強、内控管理規範、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集中采購實施機構,具體組織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機構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依據協議約定的采購任務,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集中采購。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适時調整實施機構。

    (三)加強采購需求管理。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采購需求管理主體責任,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設定、報送采購需求,並強化采購需求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集中采購實施機構要在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設定采購需求等方面發揮專業支撐作用。根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采購需求,科學合理分級分類劃分采購包,不搞簡單“一刀切”。采購文件要全面規範反映采購需求,經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書面确認後發布。

    (四)強化評審環節異常低價審查。

    嚴格落實财政部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有關要求,在采購文件中明确啟動異常低價審查的情形,規範開展審查,及時應對處置,如實記錄審查意見和結果。

    (五)健全報告制度。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集中采購重大事項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需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中采購工作方案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每年12月底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本年度工作情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對加強醫藥衛生領域廉政建設、降低采購成本和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确保各項工作合法合規、高質高效、平穩有序。要堅守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屬性,嚴格落實控制三級公立醫院規模無序擴張、設備配置與功能定位相适應、嚴禁舉債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等工作要求。

    (二)加強統籌部署。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組織管理體系,确定牽頭處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市地級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鼓勵建立省際、市際間采購聯盟,充分發揮集中采購規模效益。

    (三)強化實施保障。各地要指導督促實施機構強化集中采購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保障人力配備,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強化法制教育和廉潔自律教育。暫未納入國家級集中采購的甲類大型醫用設備,屬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實施機構要指導醫療機構依法依規做好自主采購。

    (四)嚴格監督管理。醫用設備集中采購應當接受本級财政部門監督管理,配合做好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監督。要充分發揮内部審計和财會監督作用,強化日常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苗頭問題。

    (五)做好政策解讀。各地在部署、實施集中采購過程中要穩妥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與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相關的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政府采購現行管理規定執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衛規财發〔2007〕208号)同步廢止。《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衛辦規财發〔2012〕96号)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衛辦規财發〔2013〕7号)相關内容如與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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