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征求意見稿主要涵蓋八項内容,旨在完善城區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其中明确,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内未簽約但已搬遷封房的,可享受簽約期各項獎勵。
觀點網訊:7月7日,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集時間為2026年7月7日至7月22日。
該征求意見稿主要涵蓋八項内容,旨在完善城區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其中明确,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内未簽約但已搬遷封房的,可享受簽約期各項獎勵。
一、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内未簽約但已搬遷封房的,可享受簽約期各項獎勵。
二、標準房型面積增設150平方米的房型。根據征收實際及項目簽約情況,确有被征收人需要安置150平方米以上房型,且安置戶數達到10戶(含10戶)以上的,可增設150平方米以上的標準房型,但最大房型不超過180平方米。
三、适用《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榕政辦〔2021〕112号)第二十三條補償的,“無房戶”是指被征收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直系親屬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内無他處房屋,且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或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日前5年無房産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析産等)。
四、農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婚前已享受征遷安置,因結婚、生子新增人員未享受過征遷安置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戶家庭直系親屬成員原享受征遷安置面積(含公攤補償)不足按現有家庭人口配給無房戶基本住房需求面積標準的,給予補足。
五、對于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個人建造的無産權非住宅房屋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在自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外建設的無産權房屋,根據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在簽約期限内搬遷交房的,另給予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搬遷獎勵。
六、征收車位、車庫可選擇貨币補償,也可選擇産權調換安置車位。選擇産權調換安置車位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結清差價。車位安置數量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單位回購。
七、被征收人可用住宅房屋貨币補償款,依據安置房(含安商房)車位市場評估價格等值置換安置房(含安商房)車位。車位安置數量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單位回購。
八、對于因城市規劃、文物保護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安置房(安商房)項目不能建設,原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應新增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安置房(安商房)予以疏解安置,允許被征收人改選貨币補償。征收項目屬地政府應制定異地疏解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公告,對于具備交房條件的安置房(安商房)現房,自公告選房之日起1個月後停止發放過渡費。
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十、本意見由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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