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5.8億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上訴人二、三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别由雙方按規定負擔。
觀點網訊:7月6日,上海銀行發布公告披露,其深圳分行與深圳托吉斯科技等公司、姚振華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落槌。
據公告内容,上訴人一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5.8億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上訴人二、三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别由雙方按規定負擔。
上海銀行表示,本次判決不會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造成重大影響,除已披露事項外,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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