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首次将非電消費納入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考核

觀點網

2026-06-22 16:00

  • 近日,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觀點網訊:6月22日,據新華社,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編制印發《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令第42号,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為使各有關方面準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擴大可再生能源消費、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是推動可再生能源擴量提質、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也是深入推進能源消費革命、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目標的重要支撐。2025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明确國家制定並分解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並對消費、消納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考核。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要求引導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全國範圍内優化配置,在高比例接入的同時高質量消納。落實能源法等要求,總結“十四五”時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經驗,我們編制出台了《辦法》,從省級行政區域和重點用能行業兩個層面壓實可再生能源消納和消費責任。

    《辦法》是在能源領域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頂層制度設計。“十五五”時期是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的攻堅期、決勝期。《辦法》構建起“消費端剛性義務+消納端屬地責任”雙輪驅動的全新格局,将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宏觀要求拆解為可量化、可考核的剛性約束,為“十五五”乃至更長時期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築牢了制度根基。《辦法》是擴消納、促消費的重要抓手。消納責任權重壓實地方責任,推動綠電資源在全國範圍内優化配置,有效推動消納空間拓展;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壓實重點用能行業可再生能源消費義務,培育壯大綠色消費市場,有力促進消費水平提升。《辦法》是市場化條件下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工具。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和消納制度體系,有助于從消費側拉動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有效引導社會各方預期,進一步破解發展外部約束、穩固市場化發展内生動力,推動可再生能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問題二:請問如何準确理解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之間的關系?

    答:可再生能源消費主要通過用戶實現,是消納的最終目標;可再生能源消納主要通過省級行政區域統籌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和電網建設實現物理電量消納,為消費奠定基礎。為确保全國完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需要全面統籌消費和消納,通過設立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壓實重點用能行業消費義務,通過設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壓實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分為電力和非電兩類,其中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使用考核年生産電量對應綠證進行核算,具體按照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有關規定執行;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主要使用熱量進行核算,在《辦法》中規定了具體核算方法。《辦法》明确,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重點用能行業,對其明确可再生能源電力或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過渡期限,並進行監測、評價和考核,行業範圍結合所屬領域節能降碳相關要求和工作進展,在年度政策中明确。特别是對于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要充分統籌考慮非電利用行業發展和統計核算體系建設的具體情況,在這個基礎上适時開展考核工作。

    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為總量和非水電權重兩類,均采用消納的物理電量核算。國家對省級行政區域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和考核。

    問題三:《辦法》對重點用能行業提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考核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為推動各方更好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辦法》堅持全面和重點相結合的思路,明确對重點用能行業開展消費最低比重目標的監測考核。目前,我們已經對電解鋁、鋼鐵、水泥、多晶矽和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等提出了綠色電力消費比例要求。我局将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确定重點用能行業具體範圍、指標設定和考核要求,未來重點用能行業将主要聚焦工業、建築和交通等消費側重點領域。

    一是抓重點行業。今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碳達峰碳中和綜合評價考核辦法》,對碳達峰碳中和綜合評價考核作出具體部署。去年5月印發的《關于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加強全國碳市場建設的意見》,也明确提出有序擴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覆蓋行業範圍。重點用能行業将主要覆蓋能源電力消費量大、碳排放強度高的行業,更好服務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

    二是抓新興領域。近年來,算力設施、5G基站、充電基礎設施等新興行業快速發展,其用電需求呈現爆發式增長,将成為未來用電量增長的重要組成部分。預計“十五五”期間全國算力用電量年均增加1000億度以上。将這些行業納入考核,有助于加快推動清潔能源電量覆蓋全社會用電量增量,為全社會綠色低碳發展注入新動力。

    三是抓“以綠造綠”。多晶矽、锂離子電池制造等新能源領域制造業,是構建綠色能源産業鏈的關鍵環節和重要支撐。将這些行業納入考核,核心就是落實集成融合發展要求,加快推進“以綠造綠”,對生産清潔能源裝備的企業明确綠色能源消費要求,逐步建立上下遊協同減碳的綠色産業鏈供應鏈。

    問題四:《辦法》将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納入考核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相較于此前單一對綠色電力消費的考核,《辦法》首次将非電消費納入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考核,這也是《辦法》的一項重要創新舉措,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第一,能源法明确提出相關要求。2025年起施行的能源法明确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其中既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也包含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

    第二,有助于破解電網消納難題,推動可再生能源更好利用。當前我國新能源消納壓力不斷增大,面對資源富集地區本地消納能力有限、大規模遠距離外送消納制約因素增多的矛盾,拓展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途徑,既是緩解電網消納壓力、破解電力消納瓶頸的需要,也是深入推進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開創高質量發展新局面的内在要求。

    第三,是破解目前非電利用發展難題,支持非電利用發展的核心舉措。經過多年培育,我國綠色氫氨醇等産業快速發展,初步具備規模化開發利用的基礎。截至2026年一季度,我國已建成綠氫、綠氨、綠色甲醇、可持續航空燃料年産能分别約為25萬噸、70萬噸、38萬噸和170萬噸。同時,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市場競争能力仍然較弱,綠色價值缺乏有效傳導與市場體現,需要進一步通過政策引導形成穩定需求。将非電消費納入考核,有利于加快激發非電消費需求,推動早日實現規模化發展,為拓展終端脫碳場景、構建新型能源體系、建設能源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此外,在具體實施方面,我們将統籌可再生能源非電行業發展實際和統計核算體系建設穩妥推進。對條件比較成熟的,比如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可以早一點納入監測考核範圍;對統計核算體系還需要完善的,比如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以待條件成熟後再考慮納入監測考核範圍。結合行業發展要求,初期可以按非電消費的類别分類開展考核,比如可以對企業消費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情況單獨開展考核。

    問題五:《辦法》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相比現行制度有什麼優化調整?

    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的核心,是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明确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目標,以剛性約束保障綠色電力優先消納。“十五五”時期,可再生能源要繼續實現大規模發展和高質量消納,需要進一步完善權重制度,更好發揮引領發展目標、壓實消納責任、促進資源配置等關鍵作用。與此前相比,《辦法》對權重制度主要作了三方面優化。

    一是實行分區分檔。統籌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綜合考慮不同地區權重當前發展水平和未來增長空間,《辦法》明确提出“建立分區域權重增長機制”,對不同省份分檔設置權重增量。原則上,對當前權重發展水平較低、未來權重增長空間較大的地區,适當提高權重指標年度增量;對當前權重水平較高、未來權重增長空間較小的地區,适當降低權重指標年度增量;其他地區權重指標年度增量與全國平均水平持平。通過差異化設置權重指標,有力促進綠電在全國範圍内優化配置和高效消納。

    二是加強中長期引領。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抽水蓄能等是保障風電光伏消納的重要支撐,但這些工程建設周期相對較長,必須提前做好謀劃。“十四五”期間,消納責任權重主要下達當年及次年指標,對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的引導還不夠。《辦法》明确提出“加強中長期權重引導”,今年我局下達各省份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時,将随2026年權重指標,同步下達2030年權重指標。各省份可據此統籌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網工程和調節能力建設,優化時序、加強協同,保障“十五五”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實現。

    三是強化剛性要求。在權重指標設置上,對各省份提出剛性的年度增長要求;在核算方式上,要通過實際消納電量完成,确實無法完成實際消納電量的,可通過綠證補充完成;在評價方式上,強化考核要求,對未完成的省份,國家視情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予以約談、通報,未完成的權重指標需轉移至下一年度完成。

    此外,結合新形勢新要求,《辦法》删除了“超額消納量”“激勵性指標”等不再适用的内容。

    問題六:為推動制度有效落實,《辦法》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辦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明确工作責任。《辦法》明确,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並組織實施;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省級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

    二是強化考核獎懲。懲戒措施方面,對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的重點用能行業企業,要求在指標公布三個月内通過綠證交易等方式補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約談、通報,並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對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省區,在指標公布後三個月内可通過購買考核年生産電量對應的綠證補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視情予以約談、通報,並轉移至下一年度。獎勵措施方面,對于完成情況突出的企業和省區,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表揚,並與其他部門在後續工作中加強政策協同,優先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三是強化過程監測監管。《辦法》規定國家組織對指標完成情況按季度監測、按年度評估,並明确提出各省不得限制新能源參與跨省區電力市場交易或跨省區綠證交易。此外,《辦法》規定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加強對監管區域内完成情況的監管,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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