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适用科創闆第五套上市標準

觀點網

2026-06-17 16:18

  • 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在科創闆設置科創成長層增強制度包容性适應性的意見》,進一步規範科技型企業适用科創闆第五套上市標準,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規模的優質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在科創闆發行上市。

    觀點網訊:6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為了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在科創闆設置科創成長層增強制度包容性适應性的意見》,進一步規範科技型企業适用科創闆第五套上市標準,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規模的優質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在科創闆發行上市,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适用科創闆第五套上市標準》,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适用科創闆第五套上市標準》全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科技型企業适用科創闆第五套上市標準,更好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規模的優質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在科創闆發行上市,鼓勵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産品研發創新,增強制度的包容性、适應性,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創新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科創闆設置科創成長層 增強制度包容性适應性的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人工智能大模型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适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上市標準(本指引簡稱科創闆第五套上市標準),申請在科創闆發行上市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條 發行人的核心技術産品應當屬于人工智能領域國家科技創新戰略和相關産業政策鼓勵支持的範疇,主營業務為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自主研發、模型服務或者模型應用等。

    第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人工智能領域持續開展研發創新,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取得重大研發成果,或者牽頭承擔國家人工智能重點任務。

    發行人應當結合人工智能領域科技創新水平和發展趨勢,發行人突破人工智能大模型關鍵核心技術或者實現算法等創新的情況,模型規模及復雜度,能力表現,魯棒性和安全性等技術先進性衡量指標,在多模态、智能體等領域的技術突破,最近一年在國内外主流大模型評測中的排名,持續研發和技術叠代能力,數據獲取和治理能力等方面,合理審慎論證並披露發行人具備同行業領先的技術優勢。

    就行業專用大模型企業,發行人還應當結合模型在行業領域的知識深度與準确性、復雜推理能力、專業任務執行能力和實用性、具有顯著影響的行業落地能力等,合理審慎論證並披露具備同行業領先的技術優勢。

    第五條 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或産品應當處于持續研發或科技成果轉化階段,在申報時至少有一個大模型産品已完成上線發布並實現規模化應用,後續不存在技術方面的重大不利事項。依照有關規定需履行備案等程序的,應當已完成相關程序。

    發行人應當結合人工智能大模型領域的技術發展階段,發行人的技術所處階段、轉化成果和商業模式,核心技術産品的研發和叠代情況,報告期末用戶或部署設備數量、近期模型調用量,人工智能主流社區下載量排名,在真實業務場景落地情況等實現規模化應用的具體情況,合理審慎論證並披露符合階段性成果要求。

    第六條 發行人在人工智能大模型上線對外服務、商業化等過程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並開展相關評估、備案等手續。

    第七條 發行人應在人工智能大模型領域行業地位突出、排名靠前,在産業鏈中占據重要地位,在行業中能夠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取得相關市場主體的較高認可。

    第八條 發行人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業務或産品目標市場清晰,現實或潛在需求大,在研發進度、關鍵指標等方面具有突出市場競争優勢,市場空間大,未來成長性強。

    第九條 發行人應當為人工智能大模型業務或産品制定明确的商業化安排。發行人應當不存在大模型業務或産品商業化預期明顯不足等可能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第十條 發行人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業務或産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要求,符合國家安全、數據安全與隐私保護、知識産權保護等相關規定,遵守網絡信息内容相關政策法規與市場公平競争秩序。

    對于涉及境外業務的,應當符合技術出口、數據跨境等相關安全規定。

    第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客觀、準确披露主要業務或産品符合國家科技創新戰略情況及其技術先進性、發行人所處發展階段、産品研發進展及階段性成果、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行業地位、預計市場空間、未來商業化路徑及安排、有無獲得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入股的情況、合規使用情況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面臨的研發失敗、商業化不及預期等風險。

    第十二條 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對發行人科創屬性、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主要業務或産品市場空間大、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商業化安排、合規使用情況、相關信息披露等事項進行審慎核查,關注相關認定依據是否真實、客觀、合理,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确、完整,並發表明确意見。

    第十三條 發行人依照本指引規定申報科創闆的,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于科創成長層、企業科創屬性評價、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自律監管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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