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規範無人機及相關物項出口申報

觀點網

2026-06-09 21:01

  • 本公告所稱無人機及相關物項,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駕駛飛艇及相關設備和部件、民用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等。

    觀點網訊:6月9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規範無人機及相關物項出口申報的公告》,明确相關物項出口申報要求。

    為規範無人機及相關物項的出口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相關規定,現将有關申報要求公告如下:

    一、貨物範圍

    本公告所稱無人機及相關物項,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駕駛飛艇及相關設備和部件、民用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等。

    二、填報要求

    出口經營者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負責,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填報的基礎上,對本公告所涉貨物還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一)加強出口物項識别。屬于出口管制物項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出口管制物項”並列明對應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特性等指標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標符合的,應在《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C類快件報關單》(以下簡稱《C類快件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跨境電商申報清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出口管制物項”。

    (二)應按照禁限管制申報要素(可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參數查詢”欄查閱),對照貨物所屬“規範申報類别”,在《報關單》“禁限管制識别碼”和“禁限管制申報要素”欄據實填報對應内容。在《C類快件報關單》、《跨境電商申報清單》“規格型号”欄的“其他”中據實填報物項名稱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對《跨境電商申報清單》,不得使用簡化申報(即僅申報稅号前4位)模式,需申報完整稅号。

    (三)應在《報關單》“境外收發貨人”、《C類快件報關單》“收貨人”、《跨境電商申報清單》“備注”欄中填報境外收貨人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在《跨境電商申報清單》“生産銷售單位”欄中應當填報商品境内生産廠家或銷售單位信息,不得填報電商平台、代理企業名稱作為替代。

    (四)《報關單》申報時應随附合同、發票、技術資料等相關單據。《C類快件報關單》随附單據可通過紙質或光盤等方式提交。《跨境電商申報清單》無需随附上述資料。

    (五)上述填報信息應真實、完整、準确,並與合同、發票、技術資料等随附單據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海關對申報要素齊全的合規貨物加快通關;對填報信息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将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或者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按照相關規定申報。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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