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監管局等四部門聯合發文,構建“意定監護+養老服務信托+養老服務機構”全鏈條生态,實現人身監護與财産管理分離。
觀點網訊:6月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金融監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于創新開展養老服務信托試點的通知,為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做好養老金融大文章,推動養老服務與金融服務深度融合,加強養老服務支付保障,增進老年人福祉,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公報2025年第3号)、《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式養老事業 服務銀發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24〕225号)、《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幹意見(試行)》(滬府辦發〔2025〕21号)、《上海養老金融服務銀發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方案》(上海銀發〔2025〕65号)、《上海銀行業保險業養老金融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滬金發〔2026〕1号)等有關規定,就在本市開展養老服務信托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發揮信托制度财産隔離、靈活規劃、長期管理的優勢,整合養老服務資源與金融資源,結合“意定監護”實踐探索,進一步完善安全、穩健、可持續的綜合性養老服務解決方案,在本市面向有需要的老年及備老群體開展養老服務信托試點。通過試點,創新推出一批養老服務信托、壯大一批優質為老服務品牌機構、落地一批養老服務信托案例,建立本市養老服務信托品牌,形成上海養老服務金融樣本。
二、定義範圍
本通知所稱“養老服務信托”,是指信托機構依據信托法律關系,接受老年或備老群體委托,以滿足委托人養老需求為主要目的,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财産,並提供與養老相關的财産及支付管理、服務對接、權益保障等綜合性服務的信托安排。養老服務信托應遵照資産服務信托有關監管規定進行管理,包括具備“意定支付”等養老服務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務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務信托等各類資産服務信托。
本通知所稱“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或備老群體,與其近親屬或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三、試點要求
(一)信托機構。試點信托機構應當具備良好信譽、專業能力和風險管控機制,具備與開展養老服務信托相适應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和專業人才隊伍,制定清晰的養老服務信托業務發展規劃和操作規程。
(二)服務機構。試點服務機構為依法登記並提供專業服務的各類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含長者照護之家)、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長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務機構、殘疾人養護機構、康復輔具服務機構,以及陪診、助浴、助行、康復護理等機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或服務隊伍、穩定的服務能力、良好的運營記錄和合規的經營狀況。
(三)意定監護人。參與試點的意定監護人為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組織。其中,參與試點的意定監護組織,一般應當為專業從事社會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意定監護組織應當配備專業社工,以及具備法律、醫療等知識的工作人員,具備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
四、試點流程
(一)試點籌備。試點信托機構、服務機構等應當制定詳細的試點業務方案,包括運作模式、風險管控措施、合作方遴選、費用結構、信息披露安排、糾紛處理機制等,分别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進行報備。
(二)養老服務信托的設立。試點信托機構依據《信托法》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相應的資産服務信托合同,明确各方權利義務、信托目的、财産管理運用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機制等。委托人應按約定交付信托财産。委托人需要選定意定監護人的,一般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養老服務信托可設置“信托财産意定管理人”以實現信托“意定支付”等功能。“信托财産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條件下具有對信托合同約定的相關信托财産實施對外支付指令權利的主體;“意定支付”指“信托财産意定管理人”根據信托文件約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養老服務相關費用的行為。委托人發生疾病、意外等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法行使委托人權利或其他信托文件約定的情形下,“信托财産意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發送符合信托合同約定的支付指令。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組織(含其意定監護人/組織)作為其養老服務信托的“信托财産意定管理人”。
(三)養老服務信托的運作管理。受托人應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履行忠實、審慎管理職責,做好适當性管理,規範進行資産配置與投資運作,強化流動性管理,保障受托資産安全。受托人可依托本市相關服務供給平台,根據委托人的需求,與養老服務機構做好對接,完善對接養老服務的支付體系建設。
(四)養老服務信托的監督與信息披露。受托人應根據信托合同約定向委托人、受益人、監察人(如有)報告信托财産管理運用及信托利益分配情況,包括養老服務費用支付等情況。披露信息的對象、範圍應當符合信托合同約定,披露内容應客觀、真實、準确、完整,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鼓勵在養老服務信托中設立監察人,對受托人履職行為進行監督。
(五)養老服務信托的終止與清算。養老服務信托因期限屆滿、目的實現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終止時,受托人應依法進行清算,按合同約定處置剩余信托财産,並出具清算報告。鼓勵委托人就剩余财産設立或參與慈善信托,用于公益事業。
五、工作任務
(一)拓寬意定監護制度覆蓋面。民政部門推動落地意定監護制度,支持有需要的老年或備老群體選擇養老服務信托,指導從事監護服務的專業性社會組織與信托機構合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信托機構不斷完善養老服務信托功能。意定監護人可以作為養老服務信托的“信托财産意定管理人”,實現意定監護與養老服務信托的有效銜接。
(二)建立服務資源平台。民政部門牽頭建立服務供給平台,遴選優質養老服務機構,提供資源支持。試點信托機構可依托服務供給平台宣傳推介養老服務信托,結合委托人需求選擇相關服務産品。民政部門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平台的管理和養老服務信托的監管。
(三)強化監督管理。養老服務信托的運作管理應嚴格遵照資産服務信托業務有關要求,符合委托人風險偏好與養老資金支付需求。信托機構應規範開展面向公衆的養老服務信托的宣傳和推介,嚴禁以養老服務信托的名義推介資産管理信托。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行業服務規範強化服務管理,确保服務質量。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強化監督管理。
(四)構建養老金融生态體系。推動養老金融創新發展,在養老服務信托中深化不動産、股權及其他财産或财産權利的信托财産登記機制。搭建養老服務與金融服務融合發展的生态環境,推動養老金融生态體系建設。鼓勵相關金融機構推出鏈接相關服務供給平台有關産品或權益的金融服務。鼓勵相關商業銀行就養老服務信托的代理推介等與試點信托機構開展多元合作。鼓勵相關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根據老年人特點優化支付結算方案,並減免相關手續費。支持養老服務信托與其他金融業态的融合,解決老年及備老群體全方位金融需求。
六、工作要求
建立民政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試點服務機構、試點信托機構、專業社會監護組織等協同合作的工作機制,明确職責分工,實現數據互通、資源共享,統籌推進試點工作。通過社區宣導、媒體報道、公益講座、文字或視頻宣傳等多種形式,宣傳意定監護制度和養老服務信托功能,提高社會知曉度和認可度。民政部門、市委金融辦分别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對相關從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培養能為老年及備老群體提供财富規劃和養老生活規劃的復合型人才隊伍,提升服務能力。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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