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情況等。立訊精密在本機關掌握該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前主動報告,具有從輕處罰情形。同時,立訊精密在發現違法事實後積極整改,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決定對立訊精密處以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觀點網訊:5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業務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今年5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業務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将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立訊精密負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法律義務,未依法事先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依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評估認為本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争的效果。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以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等規定,本機關綜合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情況等。立訊精密在本機關掌握該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前主動報告,具有從輕處罰情形。同時,立訊精密在發現違法事實後積極整改,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決定對立訊精密處以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将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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