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修訂停牌證券買賣規則 即日起生效

觀點網

2026-05-26 21:11

  • 修訂後規則明确,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買賣停牌證券。不遵守此規則的參與者須接受董事會給予的紀律處分。

    觀點網訊:5月26日,香港交易所發布通告,宣布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準,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GEM證券上市規則》中持續公衆持股量相關規定作出修訂。本次修訂即日起正式生效。

    香港交易所通告提到,除按本規則所訂明外,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買賣停牌證券。不遵守此規則的交易所參與者須接受董事會給予的紀律處分,但以下的停牌證券買賣則不視作違反本規則:

    (1)凡證券停牌是因為公衆人士持有該證券的數量未達至主闆上市規則或GEM上市規則(視情況而定)指定的最低公衆持股量要求,而交易所參與者買賣該停牌證券是為了促使該證券重新達至指定的最低公衆持股量,但該交易所參與者須按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程序申報所有該等買賣;

    (2)歸還所借的已被停止買賣的證券(而未有構成新的證券借入持倉),或以付款替代歸還;

    (3)凡适用的莊家證券被停止買賣,而證券莊家以本身賬戶、其任何聯号賬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賬戶的名義進行﹕(a)借入該适用的莊家證券;或(b)按莊家證券發行人所規定的增發條款發出增發該适用的莊家證券的指示其目的是完成在該莊家證券停牌前已達成的證券莊家賣空成交;

    (3A)凡雙櫃台證券被停止買賣,而雙櫃台莊家以本身賬戶、其任何聯号賬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賬戶的名義進行借入該雙櫃台證券,其目的是完成在該雙櫃台證券停止買賣前已達成的雙櫃台莊家賣空成交;

    (4)凡證券由于以下任何一類活動(而並非因為其他原因)被暫時在一段時期内停止買賣:

    (a)該證券的發行人或其代表按主闆上市規則或GEM上市規則(視情況而定)“配售”該證券或該發行人的現有股東“配售”該證券;及(b)按主闆上市規則或GEM上市規則(視情況而定)為該證券進行“發售以供認購”、“發售現有證券”、“供股”及“公開發售”,如屬“配售”,交易所參與者在有關停牌期間的首5個交易日就該等配售證券所進行的買賣;如屬“發售以供認購”、“發售現有證券”、“供股”及“公開發售”,交易所參與者在有關停牌期間的首5個交易日與該證券的發行人、該發行人的現有股東或該證券的包銷商達成認購協議或包銷協議;但交易所參與者必須遵照本交易所不時訂立的規定。盡管有以上所述,交易所參與者可以就任何上述“配售”、“發售以供認購”、“發售現有證券”、“供股”及/或“公開發售”而向交易所申請延長有關可買賣該停牌證券而不被視作違反規則第539條的期間,交易所亦可按其認為合适的情況批準延長;

    (5)交易所參與者就促成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行使及指定分配股票期權所産生的交付責任之結算所進行的停牌證券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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