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觀點網訊:5月26日消息,上海證監局近日發布對光大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證監局認為,光大證券未對境外子公司相關議案履行公司層面的集體讨論程序、未由合規負責人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0号,經證監會令第179号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海證監局還認為,光大證券未能有效防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号)第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号)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
根據《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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