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印發修訂後的《鋼鐵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嚴産能置換要求,更加突出差異化政策引導,強化監督管理要求。
觀點網訊:5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印發修訂後的《鋼鐵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嚴産能置換要求,更加突出差異化政策引導,強化監督管理要求。
鋼鐵産能置換政策是推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鞏固提升去産能成果、防範“内卷式”競争的重要措施。《鋼鐵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實施以來,有力促進了行業改造升級、結構調整、布局優化和兼並重組。但随着行業發展形勢變化,供需關系面臨新挑戰,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對産能置換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修訂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置換比例,全國煉鐵、煉鋼産能置換比例均不低于1.5:1,兼並重組置換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逐步取消不同企業間産能置換,對不同企業間實施産能置換設置2年過渡期;過渡期後,僅可通過實質性兼並重組實現産能轉移。明确産能置換方案有效期為24個月。
此外,還包括規範不鏽鋼企業設備建設,不鏽鋼企業建設熔化合金感應爐設備數量和容積,須與其電爐或轉爐工藝的需求相匹配。支持高端化、綠色化發展,建設氫冶金等低碳冶煉設備、電爐以及特鋼企業建設限制類及以下電爐可實施差異化置換比例。增加産能置換方案閉環管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核實産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按年度開展實施情況自查,並報送自查報告等。
據悉,為保持鋼鐵産能置換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辦法對新老政策銜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提出了處理原則。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並将結合産業發展情況适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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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