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确票據、支付等領域嚴重失信認定及懲戒措施,管理期限為3年,滿12個月符合條件可申請移出。
觀點網訊:5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6月14日。
據悉,《管理辦法》嚴格規定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條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征求意見稿提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票據、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領域中,機構及個人發生法律法規中明令禁止、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侵害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行為,且情節特别嚴重、影響特别惡劣的,要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根據征求意見稿,對于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可以采取納入重點管理對象、提高執法檢查頻次,向有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公示名單信息,作為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此外,征求意見稿鼓勵嚴重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進行信用修復。
根據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後移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後,失信主體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中規定的義務、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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