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科就深鐵220億股東借款額度簽署補充擔保協議

觀點網

2026-05-12 20:38

  • 借款額度為一次性信貸額度,借款額度下任何已償還本金不得更新借款額度有效期内可供提取的借款額度。截至目前,本次借款額度下已實際發生的借款金額為23.59億元。

    觀點網訊:5月12日,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第二十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深鐵集團25億元股東借款額度及擔保框架協議議案,以及220億股東借款簽署補充協議安排議案。

    兩項議案的表決結果均為贊成6票,反對0票,棄權0票,關聯董事黃力平、雷江松回避表決。

    《關于就深鐵集團向公司提供25億元股東借款額度並由公司提供擔保訂立框架協議的議案》顯示,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萬科拟向深鐵集團申請不超過25億元的借款額度,借款額度包括《框架協議》生效之前已實際發生但未提供抵/質押擔保措施的信用借款及已提供擔保但後續确認無法實施或部分無法實施的借款,及《框架協議》生效之後發生的借款,以實際提款金額計算,但不包括已含在萬科與深鐵集團于2025年11月2日簽訂的合同編号為2025SZMCVK借擔框架字001号《關于股東借款及資産擔保的框架協議》範圍内的額度(即公司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就深鐵集團向公司提供股東借款並由公司提供擔保訂立框架協議的議案》下的額度)。借款額度為一次性信貸額度,借款額度下任何已償還本金不得更新借款額度有效期内可供提取的借款額度。截至目前,本次借款額度下已實際發生的借款金額為23.59億元。

    每筆借款的初始期限不得超過3年,經深鐵集團同意,借款期限可以延長。借款用于償還萬科在公開市場發行的債券本息以及經深鐵集團同意的指定借款利息。未經深鐵集團書面同意,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深鐵集團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萬科、其下屬單位或其指定第三方為公司在借款額度有效期期間不超過25億元的股東借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連帶責任保證)等方式。深鐵集團有權要求公司指定其下屬單位或其他第三方為股東借款提供保證擔保,萬科應根據深鐵集團要求指定經深鐵集團認可的主體提供保證擔保。

    《關于就220億股東借款簽署補充協議安排的議案》顯示,萬科于2025年11月20日召開的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就深鐵集團向公司提供股東借款並由公司提供擔保訂立框架協議的議案》,同意公司與第一大股東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關于股東借款及資産擔保的框架協議》。根據《框架協議》,在2025年以來至萬科2025年度股東會召開日為止期間深鐵集團向公司提供不超過220億元借款額度,萬科将對借款額度下實際發生的借款提供抵/質押擔保。

    萬科于2026年5月12日與深鐵集團就《框架協議》簽署《關于股東借款及資産擔保的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就原220億股東借款事項下的擔保方式、擔保物、抵\質押率等相關安排進行了補充約定。

    萬科、下屬單位或指定第三方為公司在借款額度有效期期間不超過220億元(主要包括本協議生效之前已實際發生但公司未提供抵/質押擔保措施的信用借款,及本協議生效之後發生的借款)的股東借款提供資産擔保。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連帶責任保證)等方式。深鐵集團有權要求公司指定其下屬單位或其他第三方為股東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公司應根據深鐵集團要求指定經深鐵集團認可的主體提供保證擔保。

    擔保物要求方面,為擔保借款的償還,萬科、其下屬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應提供其擁有的合法經營性房地産、固定資産、存貨、在建工程或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權、合伙份額、票據、存單、債權、應收賬款、項目未來可得收益權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抵押或提供擔保的資産、财産權利等作為擔保物。

    保證擔保主體要求方面,為擔保借款的償還,萬科、其下屬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應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保主體應為依法注冊、合法存續、正常經營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且具備一定償債能力。

    如公司、其下屬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作為擔保物的資産或其附屬資産存在瑕疵、商業争議、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的,或保證擔保主體解散、破産、财務狀況惡化等(具體以擔保協議約定為準),萬科、其下屬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應盡最大努力消除相關影響以促使相關資産納入可擔保範圍或提供新的保證擔保,或排除深鐵集團實現擔保權利時面臨的障礙,否則深鐵集團有權要求公司在限期内提供新的擔保物或提前償還部分借款。

    擔保物的價值最終以雙方共同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資産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值确定。

    萬科表示,本次《補充協議》下的相關約定遵循市場化原則,擔保資産對應的抵/質押率不劣于市場慣例的水平。上述安排充分體現了大股東對公司的支持。本次關聯交易事項和交易條款符合市場導向原則,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形,不會對公司本期以及未來财務狀況、經營成果産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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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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