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陽服務稱不知道要開股東特别大會 正在尋求法律意見

觀點網

2026-05-11 22:49

  • 弘陽服務稱,概不知悉該等聲稱股東特别大會文件實際寄發的方式或收件人,董事現正就聲稱要求尋求适當行動方案的法律意見。

    觀點網訊:5月11日,弘陽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發布内幕消息公告,披露有關聲稱要求的最新進展。

    公告指出,根據弘陽服務日期為2025年10月23日公告,内容有關(a)Wong Wing Sze Tiffany及Edward Simon Middleton(即接管人,以及要求股東)采取行動以強制執行于質押股份的抵押權益,及(b)就質押股份委任該等人士為接管人;(ii)公司日期為2026年3月24日的公告,内容有關(其中包括)(a)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業績,及(b)轉讓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的285,000,000股普通股予接管人;及(iii)公司日期為2026年4月7日的公告,内容有關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要求股東發出的書面要求。

    在近期事态發展之前,對于弘陽服務能否根據上市規則合法遵守聲稱要求,董事已向要求股東表達彼等的嚴重且尚未解決的關注。

    具體而言,董事提出的關注為:考慮到潛在的利益沖突,兩位建議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可能無法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的獨立性指引。

    此外,于原有聲稱要求中就建議委任董事所提供的履歷資料並不完整。由于董事與建議委任董事並不相識,董事已向要求股東表達關注,說明公司如嘗試重新匯編、诠釋或總結該等不完整的資料,可能導致出現不慎錯誤或失實陳述的重大風險,繼而妨礙公司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披露規定。

    董事已透過彼等的法律顧問,明确鼓勵及敦促要求股東配合及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糾正所有缺陷,以便董事能夠根據有效的要求行事,從而妥善履行彼等的受信責任,並完全遵守上市規則。

    然而,非常遺憾的是,要求股東選擇無視董事就此提出的合理及建設性要求,並在弘陽服務不知情的情況下,寄發下文所述的聲稱股東特别大會文件。

    弘陽服務董事近期得悉,要求股東(接管人)已在弘陽服務或董事事先並不知情及並無參與的情況下就聲稱要求向公司股東聲稱發出日期均為2026年4月30日股東特别大會通知,乃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于香港中環雪廠街2号聖佐治大廈10樓1006室召開股東特别大會及通函。

    弘陽服務稱,概不知悉該等聲稱股東特别大會文件實際寄發的方式或收件人,董事現正就聲稱要求尋求适當行動方案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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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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