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推動我市房地産高質量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觀點網訊: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3月25日發布《關于推動我市房地産高質量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附全文:
關于推動我市房地産市場高質量發展若幹措施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構建房地産發展新模式,更好滿足群衆對“好房子”高品質住房的需求,推動我市房地産市場高質量健康發展,現就有關措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品質住宅建設
1.推進高品質住宅項目用地出讓。結合區域市場需求、房屋庫存等情況,完善土地出讓與房屋庫存去化周期挂鈎機制,有力推進土地精準出讓。在商品房用地出讓環節,推行“競品質”“競方案”土地出讓方式,以安全舒适綠色智慧的“好房子”為目標,将生态園林設計、清潔能源利用、綠色建材、綠色施工、運維服務等内容納入高品質住宅項目建設協議書,建設協議書随同土地出讓方案一並公告,土地競得人與住建部門或轄區政府簽訂建設協議書後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施工建設按建設協議書約定條款進行和落實。
2.優化容積率計算規則。未開工建設的住宅項目,利用地下空間或建築首層建設産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活動用房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用于滿足停車配建最低標準的地上停車空間不納入容積率計算,地上停車空間應按地上建築退讓用地紅線,沿城市界面應進行綠化景觀處理。
3.優化凸窗設置。未開工建設的住宅項目,允許客廳、餐廳、卧室、書房、衛生間設置凸窗,廚房、儲藏間、雜物間除外,凸窗外不設置設備平台。如有景觀需求,轉角凸窗長邊洞口與短邊洞口之和可不受限制。
4.推進新建商品住宅品質提升行動。對本通知執行之日起首次批準上市的高品質住宅試點項目,執行《江西省新建商品住宅品質提升行動工作方案》(贛建房〔2025〕14号)文件第四款“支持政策”的優化計容規則。
5.支持綠色建造。房地産開發項目以宗地為單位,采用裝配式技術建造的地上建築面積不低于地上建築總面積的40%,且不低于《江西省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J/T36-073-2026)基本級的要求。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項目可在規劃方案申報階段,按采用裝配式技術建造的地上建築面積3%申請容積率獎勵,獎勵容積率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對未落實裝配式建築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對超容積率部分建築面積補繳相應土地出讓金。
6.優化住宅建築陽台分隔門設置要求。對本通知執行之日後首次批準上市的住宅項目,可申請立面公建化統一封閉陽台模式,或統一封閉陽台規劃設計調整。其封閉陽台統一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計容率建築面積,封閉陽台無論分隔門實際是否施工,房産面積實測時均按施工圖設計文件標注的分隔門尺寸、位置測算,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納入房産銷售面積並計算房産測繪面積。業主可選擇保留或自理分隔門,業主選擇保留分隔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建設完成。
二、促進住房消費
7.支持居民換購住房。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内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8.調整購房貸款首付款比例。我市商業用房(含“商住兩用房”)購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
9.加大公積金貸款購房力度。對購買星級綠色建築或裝配式建築等綠色節能商品住宅的,其公積金貸款額度在其計算的可貸額度基礎上再上浮10%。
10.公積金實行“既提又貸”。進一步支持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作用,2026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既提又貸”政策。
三、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1.支持土地分割轉讓。對于因規劃調整、企業經營困難或破産等原因無法全部開發利用的土地,在明确約定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有關責任義務的前提下,結合規劃條件與詳細規劃總平面制定分割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可按規定分割宗地,分割後原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按約定實施建設,並在不動産登記簿中備注說明。對于分割後需轉讓的土地,由轉讓雙方在合同中明确新的受讓方須履行的相關義務,並依法予以公示。
12.支持盤活企業自持房屋。對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由企業自持的商辦類房屋,在不改變房屋規劃用途和不影響原土地出讓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經轄區政府批準同意,允許以新建商品房形式整體轉讓,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由新的受讓方承擔,無需核定土地出讓金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13.支持商務樓宇功能轉換。在确保存量商務樓宇原規劃功能可實現,符合安全要求,保持主體不變、産證性質不變、主體結構不變的情況下,支持發展符合區域發展需求的功能業态。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對已經進入融資協調機制“白名單”的項目,符合一定條件和標準的,可在原貸款銀行展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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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