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

觀點網

2026-03-18 18:28

  • 按照黨中央部署,今年我國将在29個省(區、市)全面開展整省試點。

    觀點網訊: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的意見》對外發布,對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簡稱延包試點)作出具體部署。

    意見主要包括總體要求、穩妥有序開展延包試點、加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保護、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強組織領導等5個部分,共15條具體措施。在總體要求方面,意見重點強調堅持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事關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為積極穩妥做好延包試點工作,2020年以來,農業農村部、中央農辦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各省從村組開始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按照黨中央部署,今年我國将在29個省(區、市)全面開展整省試點。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的意見全文:

    保持土地承包關繫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積極穩妥做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延包試點),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穩中求進、守正創新,牢牢把住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繫這條主線,錨定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目標,堅持把依法維護農民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強化集體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實現農民集體成員權利同激活資源要素統一起來,充分運用農村承包地确權登記頒證成果,通過細致工作有序推進,确保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政策紮實落實到位,不斷完善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政策體繫,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工作中要做到:堅持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嚴禁打破原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内搞平均承包,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探索和豐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農村集體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内農民家庭承包,農戶承包地要保持穩定,發包方及其他組織、個人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發揮農民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農民集體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内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具體路徑和辦法。堅持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統籌考慮、循序漸進,科學合理安排進度,做好矛盾糾紛調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安甯。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深刻認識開展延包試點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提前謀劃,做好工作指導,積極穩妥推進各項部署落實,加強探索實踐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措施。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原則上要在期滿後1年内完成延包工作。

    二、穩妥有序開展延包試點

    (一)堅持延包原則。開展延包試點,以農村承包地确權登記頒證成果為基礎,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為起點再延長承包期30年。以戶為單位開展延包,确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推倒重來、打亂重分,不能借機違法調整或收回農戶承包地。

    (二)依法依規從嚴掌握“小調整”。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小調整”的前提是“大穩定”。“小調整”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别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小範圍适當調整,僅限于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衆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

    (三)規範延包程序。要按照延包工作規程确定的成立工作小組、摸底核實、制定方案、開展調查、審核公示、簽訂合同、完善證書、資料歸檔等程序規範開展試點。延包工作小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産生。延包方案由農民集體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内民主協商,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内公示不少于15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後公開組織實施。延包方案涉及承包地調整的,應當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延包方案制定和實施的指導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四)妥善解決突出矛盾。依法維護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放棄承包等無地農戶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置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農戶的合理訴求。鼓勵按照相關規定通過集體收益分配、提供就業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解決突出矛盾。對承包地暫緩确權登記頒證等問題,結合延包試點妥善處置。

    三、加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保護

    (五)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承包農戶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益,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參與延包。充分保障出嫁、離婚、喪偶婦女和入贅婿等群體的知情權、參與權,做好跨區域協調工作,避免“兩頭空”、防止“兩頭占”,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維護其合法土地承包權益。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承包權益。探索建立農戶自願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辦法。

    (六)依法收回消亡戶承包地。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規定繼承。承包方分立、合並的,應當與發包方确立新的承包關繫。相關程序等由省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規定。

    (七)嚴格機動地和新增耕地管理。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且不得新增。通過依法開墾、復墾及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加的耕地要嚴格管理,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權。确定為農村集體所有耕地的納入農村集體财産管理,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通過确權确地、确權确股等方式承包到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發展生産經營,由集體經營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分紅,确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益。

    (八)從嚴掌握确權确股不确地。堅持确權到戶到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以行政手段推動确權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簡單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強迫不願确股的農民确股。實行确權确股不确地的條件和程序,由省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規定。

    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九)全面開展合同網簽。加快健全國家、省、市、縣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台,抓緊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網簽繫統。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網簽制度,對出現互換、轉讓、土地征收和承包方分立、合並等情形的,及時變更或終止承包合同。

    (十)加強檔案管理。延包試點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個人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文件材料,應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制定延包檔案管理辦法。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檔案主管部門及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完整和安全。發包方應當将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納入村級檔案管理。

    (十一)做好與不動産統一登記有序銜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與登記信息、征地信息等互通共享,保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與不動産登記有序銜接。已頒發的土地承包權利證書在新的承包期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承包方、承包地塊等發生變化的,可依據承包合同辦理不動産登記。對延包中僅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變化順延的,依據承包合同記載的信息辦理登記,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標注記載,加蓋不動産登記專用章。不得搞統一換發證書,增加基層和農民負擔。

    (十二)保障流轉土地穩定經營。依法保障流轉雙方合法權益,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引導承包方和受讓方充分協商,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後土地續租事宜,穩定經營主體預期。強化流轉土地經營權監管,不鼓勵大規模長時間流轉農村土地。堅決遏制流轉土地“非農化”,有效防止“非糧化”。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三)健全工作機制。堅持和加強黨對延包工作的全面領導,由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省市縣鄉逐級成立工作專班,切實解決突出問題,堅決落實工作責任。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延包工作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定期聽取進展匯報,及時研究重大問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試點部際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農業農村部、中央農辦履行牽頭單位職責,抓好延包工作組織實施;司法、财政、自然資源、檔案、婦聯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加強政策支持協同,推動延包工作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制定延包具體辦法,加強調度監測,試點期間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情況。縣鄉黨委和政府要針對具體問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專人負責,加強延包政策、業務和技術培訓,穩妥做好合同網簽、信息變更、糾紛調處等工作。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組織村“兩委”成員、派駐幹部、到村任職選調生、老黨員等積極參與相關工作,充實村組延包工作力量。各地在延包試點中不得向農民收取費用。

    (十四)做好宣傳引導。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采取群衆喜聞樂見的方式,使廣大幹部群衆全面準确了解延包政策,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五)加強風險防範。密切關注延包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出台政策前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隊伍能力建設和條件保障,依法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及時穩妥解決延包中出現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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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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