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舊改新政 未批規劃項目原則上可不配建保障房

觀點網

2026-03-02 17:40

  • 3月1日深圳住建局印發城市更新新規,3月16日起施行,未完成規劃審批項目原則上可不配建保障房,優化多項核心條款。

    觀點網訊:3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正式印發《關于進一步規範城市更新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進一步規範城市更新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更新項目管理工作,穩妥推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結合我市實際,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核定土地移交率。未完成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批,或适用《關于進一步規範城市更新規劃土地管理的若幹措施(試行)》(深規劃資源規〔2025〕5号)第(九)項,運用“清調供”手段盤活並重新編制規劃的城市更新項目(以下統稱未完成規劃審批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符合《住宅項目規範》(GB55038-2025)相關要求,在滿足交通、教育等配套設施服務能力的前提下,征求轄區政府(含大鵬管委會,下同)、前海管理局和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可調整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和法定圖則要求,合理核定土地移交率,具體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研究确定,不再履行計劃調整程序。城市更新單元實際土地移交用地面積應不小于基準土地移交用地面積。

    二、優化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已完成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批的城市更新項目按原規定執行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未完成規劃審批的城市更新項目,取消保障性住房獎勵容積,原則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相關主管部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應通過新增建設、存量房屋盤活、多元收購等各種渠道統籌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規定》(深建規〔2025〕11号)中舊工業區改保障性住房項目不适用此條款。

    三、允許“清調供”項目局部調整規劃。運用“清調供”手段盤活的城市更新項目局部調整規劃部分按照本通知執行,並應符合《住宅項目規範》(GB55038-2025)相關要求,其中土地移交率按照城市更新單元整體予以核算;未調整部分按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執行。

    四、統籌各方力量推動項目實施。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應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債權人、物業權利人合理調整預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提供信貸服務、並購貸款等途徑,緩解市場主體資金壓力;支持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通過資産重組、破産重整等方式盤活項目。

    五、本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免責聲明:本文内容與數據由觀點根據公開信息整理,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

    審校:楊曉敏



    相關話題讨論



    你可能感興趣的話題

    房地産

    城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