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浦區:合理規範外擺位設置 提升城市“煙火氣”(全文)

觀點網

2026-02-26 17:26

  • 為進一步增強黃浦區特色消費的體驗度,合理規範外擺位設置,提升城市“煙火氣”,區城管執法局制定《上海市黃浦區外擺位實施意見》。

    觀點網訊:2月26日,上海黃浦區印發《上海市黃浦區外擺位實施意見》,進一步增強黃浦區特色消費的體驗度,合理規範外擺位設置,提升城市“煙火氣”。

    上海市黃浦區外擺位實施意見全文:

    為進一步增強我區特色消費的體驗度,加快培育和形成經濟發展新動力,有效滿足市民的多元化需求,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優化外擺位設置提升城市“煙火氣”的若幹措施工作方案》(滬綠容〔2025〕131号)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一)定義

    本意見所稱“外擺位”是指在本區特色街區和夜生活集聚區的商戶,在不影響消防安全、交通通行、市民生活以及市容環境衛生的前提下,超出門窗和外牆經營,适當設置相應促銷、經營、休閑的設施,方便顧客進行消費和休閑活動,提升商業氛圍。

    (二)适用範圍

    “外擺位”的設置和管理,應當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原則及要求開展。

    (三)管理原則

    “外擺位”的設置與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1.合法原則

    “外擺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原則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外擺位”政策保障及統籌協調。

    街道辦事處及南京路步行街管理辦公室、人民廣場地區管理辦公室、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豫園地區管理辦公室、田子坊地區管理辦公室、新天地地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重點地區管理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區域“外擺位”的具體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

    3.政府引導、企業自治、社會共治原則

    物業服務企業及經營管理企業可以作為特色街區或者夜生活集聚區的外擺位的運營主體。

    運營主體統籌協調“外擺位”的設置、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及交流發展等活動。

    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指導運營主體加強自我管理,引導商戶、居民通過平等協商、人民調解等方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

    4.符合提升城市環境品質的原則

    外擺位的整體形态、色彩材質、設施空間布局、功能復合利用等方面應精細化設計,符合街區特色,展示城市品質活力和歷史風貌。

    二、特色街區和夜生活集聚區的确定

    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綜合考慮本轄區文化特色、商業布局、基礎設施,夜間經濟的活躍度等因素,通過前期調研、指標評估、公衆參與、專家評審的方式确定本轄區的特色街區和夜生活集聚區。

    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應當向社會公示确定的特色街區或者夜生活集聚區。

    三、“外擺位”的設置

    (一)“外擺位”的設置位置

    運營主體應當統籌安排“外擺位”的布局,做到安全、規範、整潔、美觀,並符合下列要求:

    1.“外擺位”的設置位置為商戶的獨用或共用部位(包括屋頂)。

    2.“外擺位”的設置應留有連續、通暢人行空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非機動車道和盲道,不得影響其他商戶的合法經營活動和行人正常通行。

    3.“外擺位”的邊緣應當距離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交通樞紐,以及學校、醫院、重大活動場所、應急救援場所100米以上。

    4.歷史風貌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保護建築所在區域可适當設置外擺位,設置的外擺位應符合保護歷史風貌街區和歷史保護建築保護的要求。

    (二)“外擺位”的業态

    “外擺位”的經營業态主要為咖啡店、酒吧、輕食餐飲等。

    (三)“外擺位”的設施設備

    “外擺位”的設施設備主要包括供客人餐飲、休息的桌椅,遮陽(雨)傘,不産生污染的溫控設施、照明設施、垃圾桶,綠化設施等。涉及行政許可的戶外設施,需經許可後設置。

    (四)“外擺位”整體布局與設置方案的提出

    運營主體應當根據特色街區和夜生活集聚區的功能定位,結合自身實際,形成“外擺位”的整體布局方案。

    商戶需設置外擺位的,應當提出設置意願和具體設置方案。設置方案包括商戶基本信息、“外擺位”時間、 範圍、經營業态、管理措施、應急預案等。

    (五)“外擺位”整體布局與設置方案的報送

    商戶應當向運營主體報送設置方案,並簽訂安全和責任承諾書。自我管理、沒有運營主體的商戶可以向各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進行報送。

    運營主體應當将“外擺位”的整體布局方案、商戶的設置方案,報送各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布局調整或商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主體應當及時更新信息。各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應當及時抄報區城管執法局。

    大型連鎖店需在全區各門店設置外擺位的,可由該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制定“外擺位”整體布局方案及各門店外擺位具體設置方案,並統一向區城管執法局報送。

    (六)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應當将“外擺位”的設置經營等信息與區城運中心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現外擺位的動态監控。

    四、“外擺位”的管理

    (一)商戶的自律管理

    1.在規定的區域範圍和時間設置“外擺位”;

    2.桌椅、遮陽傘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和整潔美觀,並按垃圾分類的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外擺位”區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4.“外擺位”範圍内不得亂搭建、亂張貼、亂懸挂、亂堆物;

    5.“外擺位”範圍内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水、無污迹、無蚊蠅孳生地。

    (二)運營主體的管理責任

    鼓勵和支持運營主體組織商戶建立自律組織,簽訂自律規約,做到依法合規經營、誠信守約經營。

    運營主體應當加強對“外擺位”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和勸阻違法行為;勸阻無效的,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或相關管理部門。

    (三)“外擺位”的禁止情形

    1.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轉讓、出租;

    2.不得損壞、占用綠化;

    3.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4.不得産生影響周邊居民夜間正常休息的環境噪聲污染;

    5.不得擅自設置大型照明設施;

    6.不得進行食品生産加工;

    7.不得進行其他違法行為。

    (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職

    區商務委、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綠化市容局、公安分局、文化旅遊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外擺位”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五)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的屬地管理責任

    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理辦應當牽頭公安派出所、市場監管所等部門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積極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外擺位”的評價和誠信管理

    (一)考核評價

    運營主體每年對“外擺位”商戶的守法遵規、誠信經營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街道辦事處每年對自我管理的“外擺位”商戶的守法遵規、誠信經營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二)誠信管理

    “外擺位”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三)退出機制

    對相關執法部門多次處罰且整改不力的,運營主體、商戶應當調整或取消外擺位設置。

    六、解釋

    本意見由黃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七、施行日期

    本意見自2026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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