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8%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6%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3萬元。
觀點網訊:2月12日,四川省發改委、财政廳發布關于印發《四川省2026年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其中,《通知》提到,支持汽車置換更新。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通過售賣方式轉讓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的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8%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6%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3萬元。
四川省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全文
為更好實施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根據商務部等8部門辦公廳《關于印發〈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5〕467号)、省發展改革委、财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2026年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發改環資〔2026〕47号)有關要求,現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汽車報廢更新
第一條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報廢2013年6月30日(含當日,下同)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5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車,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車新車,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報廢符合上述條件舊乘用車並購買符合上述條件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價稅合計,下同)的12%給予補貼,補貼金額(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萬元;對報廢符合上述條件燃油乘用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
第二條申請人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繫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以下簡稱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台),進入“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入口”,按要求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别代号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别代号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市(州),下同﹞提交補貼申請。
第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均應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應在四川省内開具或辦理。
第四條 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乘用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報廢的符合條件的舊乘用車,應當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其購置的新乘用車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第二章 汽車置換更新
第五條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通過售賣方式轉讓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新車,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8%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6%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3萬元。
第六條 申請人通過登錄懂車帝APP“四川省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台”,選擇補貼受理地市(州)申領通道,填報個人身份信息、轉讓的舊乘用車車輛識别代号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至有轉讓登記信息最後一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購置乘用車的車輛識别代号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提交補貼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明的開票日期,以及轉讓的舊乘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最近一次轉讓登記日期和新購置乘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注冊登記日期,均應在2026年1月1日之後。所購置的符合條件的新乘用車,其《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應在四川省内開具或辦理。
第八條 申請補貼的舊乘用車所有人和新購置乘用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轉讓的舊乘用車,應當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其購置的新乘用車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第三章 補貼審核與發放
第九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收到補貼申請材料後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報廢更新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台、置換更新通過“四川省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台”及時反饋審核結果。市(州)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依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審核工作。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應将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信息。
2026年補貼政策實施期間,每位個人消費者只能選擇享受一次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或一次汽車置換更新補貼。
第十條 補貼采取“事後補貼”模式,由各市(州)組織實施。對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各市(州)原則上從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30個工作日内發放補貼。
補貼資金發放到位後,各市(州)應在3個工作日内在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台(報廢更新)、“四川省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台”(置換更新)予以确認。支持有條件的市(州)依規委托金融機構代發放補貼資金。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财政廳會同商務廳采取“先預撥、後清算”方式,分批次形成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市(州)。各市(州)要落實國家關于科學、均衡使用好補貼資金的要求,制定資金使用計劃,自主選擇組織實施方式,合理有效把握補貼資金使用的進度和節奏,确保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全年平穩有序實施。各市(州)補貼資金總額控制、用完即止,超支部分由市(州)自行承擔,未用完部分将收回。
第十二條 各市(州)商務、财政部門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廳、财政廳。财政廳會同商務廳與各市(州)據實清算;對違規超範圍使用的資金,将不予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商務、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财政、生态環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保障補貼政策規範有序實施。
省發展改革委發揮“兩新”省級工作專班辦公室牽頭抓總職能,加強相關工作統籌協調和跟蹤調度。
商務廳負責牽頭指導、監督市(州)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配合财政廳開展相關資金下達、撥付、清算等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協同開展新能源車輛車型信息核查比對,推動生産企業積極參與汽車以舊換新。
公安廳負責車輛登記信息的核查比對,依法查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财政廳負責落實補貼資金,開展相關資金下達、撥付、清算等工作。
生态環境廳負責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查處相關生産銷售質量不合格汽車産品、虛假宣傳、價格違法、不正當競争等行為。
四川省稅務局開展相關發票信息核查比對,依法查處各類稅務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深入推進公平競争政策實施,落實公平競争審查相關要求;一視同仁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參與汽車以舊換新;不得要求将拟轉讓或報廢的舊乘用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産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五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和“四川省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台”暢通線上線下服務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詢、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辦理機制,及時回應公衆訴求,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對違反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經營主體,市(州)結合具體情況,依法依規采取暫停或取消其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參與資格等處理措施。
對發現生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産品認證汽車産品、虛假宣傳、價格違法等行為的,市縣兩級市場監管、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嚴厲查處。
對買賣、僞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将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号)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對挪用、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據《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補貼資金使用完畢或政策實施期結束即止。個人消費者在2026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實施的汽車以舊換新行為,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細則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因地制宜制定當地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方案,並切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順暢有序落地落實。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财政廳、生态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四川省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並适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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