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6年底,深入排查整治養老機構存量安全風險隐患,推動動态清零;2027年底,養老機構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2028年底,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鞏固完善。
觀點網訊:2月10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的意見》。
意見明确了三年階段性目標:到2026年底,深入排查整治養老機構存量安全風險隐患,推動動态清零;2027年底,養老機構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2028年底,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鞏固完善。
養老機構安全直接關繫老年人生命财産安全,關繫社會和諧穩定。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健全完善養老機構安全管理機制,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全面排查、分類整治、強基固本,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風險隐患,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到2026年底,深入排查整治養老機構存量安全風險隐患,推動安全風險隐患動态清零。到2027年底,因地制宜加強人防、物防、技防,養老機構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到2028年底,養老機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鞏固完善,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風險隐患
(一)建立常态化聯合檢查機制。各地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聚焦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防汛等方面,協同推進養老機構安全風險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聯合制定檢查事項“一張表”,實現“一表通查”。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頻次,實地檢查原則上應組織多個部門聯合開展,盡量降低對養老機構正常運營服務活動的影響。縣級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每年至少對轄區内養老機構開展1次聯合檢查。
(二)加強安全風險隐患分級管理和分類整治。各地民政部門要建立養老機構綜合安全風險隐患動态評估機制,根據安全風險隐患類型、嚴重程度等,确定轄區内養老機構安全風險等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開展分類整治。
(三)推動重點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督促指導養老機構全面清理整治違規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闆、消防設施停用失效、老年人居室使用非不燃性實體牆分隔等問題,使用通過強制性認證的電氣線路、插座等,有效消除火災隐患。推動養老機構配置智能煙感、一鍵報警等裝置,進一步采取措施提高火災預警能力;配置智能攝像頭、毫米波雷達等智慧安防産品,發揮電子哨兵作用,監測異常事件並實時預警,提高安全防控水平;加強必要的應急通信托底裝備配備和升級更新。
三、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
(四)全面壓實負責人責任。督促養老機構主要負責人履行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第一責任人責任,健全養老機構全員安全責任體繫,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任務和考核標準等。養老機構負責人要定期組織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測,确保完好有效,定期組織房屋安全體檢、安全風險隐患自查自改,不斷提高養老機構安全管理、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五)設立安全員崗位。督促養老機構設立安全員崗位,負責參與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督促指導從業人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參與開展安全巡查、檢查,對安全管理提出改進建議等。養老機構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責任人、安全員、街道(鄉鎮)屬地監管責任人公示牌。
(六)強化“日巡查、月檢查”制度。督促養老機構建立健全標準化、規範化的“日巡查、月檢查”制度,組織專人每日巡查、每月檢查安全管理狀況,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風險隐患,增強安全風險隐患早發現、早處置能力。督促養老機構加強内部監督,鼓勵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等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報告安全風險隐患。
(七)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督促養老機構結合實際制定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點明确失能老年人轉移疏散路線、方式等,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配備相應應急救援裝備;新建、改擴建的養老機構建立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單元、照料單元安全防護體繫;按照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範等要求配齊養老護理員等從業人員,确保發生突發事件時具備充足、有效的應急力量;按要求設置避難間、無障礙通道等安全疏散設施,配備擔架、輪椅、呼救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實戰性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入住老年人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自救互救能力。
(八)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督促養老機構加強負責人、安全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常态化、標準化安全知識培訓和警示教育。各地民政、消防救援部門聯合組織養老機構消防安全培訓,推動從業人員學習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實操技能。各地民政部門将安全應知應會知識以及轉移疏散、應急處置等實操技能納入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競賽内容。
四、全面壓實監管責任
(九)加強行業管理。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職責細化明确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責任清單、任務清單,加強養老機構運營安全監管;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防汛等方面安全風險隐患的,立即督促養老機構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並書面告知有關部門依法處置,聯合有關部門緊盯問題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全面落實《養老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養老機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按照職責開展養老機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上級民政部門通過适時調度、“四不兩直”等方式及時掌握工作落實情況,對下級民政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排查不紮實、抓問題整改寬松軟的,按規定通過函告、通報、約談等手段督促限期整改。
(十)強化綜合監管。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号)要求,強化責任落實,健全完善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全過程全鍊條監管機制,共同做好養老機構隐患排查、安全宣傳、應急救援和處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協同聯動機制,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問題線索移送、安全風險隐患防範化解、協同處置等,強化“檢查—整改—評估—銷号”閉環管理,增強綜合監管合力。健全完善養老機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風險隐患責任倒查機制,對發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風險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倒查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十一)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行業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管部門要高效辦成開辦養老機構“一件事”,健全常态化推進機制,整合機構備案、成立登記、規劃核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等環節,強化新開辦養老機構建築、消防等安全條件審查,加強聯動審批備案和協同監管。對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具備改造條件或安全風險隐患無法消除的養老機構,在妥善轉移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依規通過關停並轉等方式推動有序退出,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發展格局。
(十二)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各地要指導新建養老機構在選址時充分考慮安全風險隐患,避開洪水風險區、地質災害危險區等災害事故高風險區域;對災害事故高風險區域内已建成的養老機構,分類采取防護加固措施或搬遷。強化事前預防,加強對洪澇、台風、地震等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組織有關部門對養老機構進行隐患排查和風險研判,優先将養老機構納入轉移安置和救援範圍,切實做到應轉盡轉、應救盡救。将養老機構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重點保障對象,優先保障入住老年人就醫用藥,暢通就醫、轉診綠色通道。
(十三)加強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各地要培養一支既懂養老又懂安全的養老機構安全檢查幹部隊伍,定期開展檢查執法理論和實操培訓,提高法治化、規範化水平。邀請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防汛等領域專家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檢查,采取“民政幹部+職能部門幹部+行業專家”模式,提升安全風險隐患識别精準度。
五、着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十四)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推動健全養老服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體繫,加強養老機構準入、運營、退出全鍊條管理,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安全突出問題,因地制宜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法治化建設。
(十五)強化標準規範約束。出台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標準、養老機構基本規範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加快修訂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明确新建養老機構選址、建設、設施配置等標準要求。結合養老服務設施類型、規模等因素,科學确定建築消防、防震等標準。加強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監督,做好有關推薦性標準支撐配套,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提升行業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十六)夯實基層安全管理基礎。各地要統籌健全覆蓋城鄉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和提升養老機構安全管理水平,依托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信息繫統建設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台,依托鄉鎮(街道)敬老院、優質民辦養老機構等改擴建為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充分發揮安全管理作用。支持在有需求的農村地區因地制宜改擴建一批安全達標的養老機構,推動農村養老服務提質增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鄉院縣管”改革,推動鄉鎮(街道)敬老院由縣級民政部門直管,實現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十七)切實保障安全投入。各地要健全落實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資金保障機制,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對屬于政府投入責任的事項提供必要資金支持。推動養老機構改造提升、安全設施設備提檔升級,在政策、技術等方面積極支持民辦養老機構、農村地區養老機構解決先天不足、老化破損、技防水平低等問題。壓實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責任,督促養老機構加強安全管理投入。
各地要強化組織實施,統籌好加強安全管理和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關繫,将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與養老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養老服務領域安全生産治本攻堅等有關工作有機結合、一體推進。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老齡議事協調機制作用,加強信息共享、風險研判、協同處置。各地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确定階段性目標,分解工作任務、明确責任分工,細化落實舉措、強化跟蹤指導,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措施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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