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聯合印發意見,全面推行急難事項“小額快救”,明确辦理時限不超3天,救助標準最高檔不超當地月低保標準。
觀點網訊:1月29日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聚焦提升臨時救助制度時效性、可及性,提出全面推行急難事項“小額快救”。
《意見》明确,對因突發變故、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急難情形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實施“小額快救”,暢通申請渠道、簡化審核審批程序,辦理時限不超過3天;救助標準突出“小”字,最高檔不超過當地一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通過“小金額、免核對、快辦理”提升臨時救助“救急難”效能。
以下為《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财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繫,切實兜好民生保障底線,現就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群衆急難愁盼,準确把握臨時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的定位,以有效解決城鄉群衆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進一步提升臨時救助制度的時效性和可及性,強化應急、過渡、銜接、補充功能,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切實織密紮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行急難事項“小額快救”。突出臨時救助“救急難”制度特點,全面推行急難發生地實施救助,強化對城鄉臨時遇困人員的救助幫扶。暢通快速申請渠道,對确認因遭遇突發變故、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急難情形,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簡化審核審批程序,實施“小額快救”,直接登記救助對象、事由、金額等信息,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公示。救助對象、急難情形、救助金額、經辦信息等相關資料應按規定留存備查。“小額快救”辦理時限一般不超過3天。
(二)強化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托底作用。對因教育、醫療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内出現嚴重困難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公示後給予臨時救助。原則上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發放”的方式,定期定量發放臨時救助金。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辦理。
(三)發揮對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補充作用。對經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者經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及時給予臨時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地要規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或者已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重點核實家庭必需支出情況,一段時間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産狀況。
(四)着力幫助其他困難群體渡過生活難關。加強臨時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銜接,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尚處于審核确認過程中,或者已審核确認但救助金尚未發放,且當下基本生活難以為繼、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視情先給予臨時救助。對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未參保失業人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群體,結合實際情況,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五)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標準确定機制。各地要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緊扣臨時救助“保基本”定位,因地制宜合理制定臨時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遇困人數、持續時間、困難程度等因素,根據維持救助對象在臨時遇困期間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分檔确定。實施“小額快救”,各地要結合實際明确具體急難情形,根據急難程度分檔确定救助標準,最高檔救助標準不超過當地1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除“小額快救”外,實施臨時救助應進一步區分基本生活困難程度,根據救助對象醫療、康復、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額情況分檔确定救助標準,最高檔救助標準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要加強區域統籌,推動形成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市範圍内相對統一的臨時救助標準。
(六)完善臨時救助“一事一議”機制。對困難情形復雜或者救助金額已經達到上限仍不能緩解基本生活困難等特殊情況,可以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通過集體會商,研究确定相關救助事項。各地要制定“一事一議”標準規範,進一步明确“一事一議”适用情形、啟動程序、啟動層級、參與部門、流程規範、檔案留存等。
(七)加強臨時救助轉介服務。完善各級社會救助動态監測信息平台,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機銜接、信息共享,加快推進“救急難”信息對接服務繫統建設。對經臨時救助等政府救助後,仍有特殊困難的,通過“救急難”信息對接服務繫統,加強供需适配,轉介慈善組織跟進接續開展幫扶。積極培育、發展救助服務社會組織,鼓勵各地在村(社區)成立相關社區社會組織,就近就便為有困難的群衆提供救助幫扶。
三、強化組織領導和要素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民政部門、财政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将臨時救助制度作為社會救助體繫的兜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省級民政部門、财政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困難情形和困難程度,分檔明确臨時救助標準。要加強臨時救助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及時總結推廣臨時救助工作中精準、高效、便民的經驗做法,不斷提升臨時救助水平。
(二)加強資金保障。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衆救助資金,切實做好臨時救助資金保障。健全完善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根據轄區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設定額度,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調整。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臨時救助政策落實,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監管,防止擠占、挪用、截留資金或者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縣級民政部門、财政部門要明确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情況定期報告要求,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将備用金使用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推動建立健全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制度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
(四)加強宣傳培訓。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廣大群衆特别是社區工作者、網格員、志願者等對臨時救助政策的知曉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建設,多層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基層經辦人員政策宣傳執行、信息平台應用等能力,提升社會救助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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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