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交所對佳源服務前董事王惠敏發出紀律行動聲明,因其未履行《上市規則》責任,未配合調查,嚴重違規,僅對其個人施加制裁。
觀點網訊:1月2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佳源服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53)一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作出聲明。聯交所認為前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惠敏先生不适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層成員。
此次紀律行動的核心在于王惠敏先生未能履行《上市規則》第3.09C及3.20條所規定的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有責任合作調查、及時及坦白地回答問題,以及在不再出任董事的三年内提供最新的聯繫資料。上市科向王惠敏先生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後,他並未回復上市科的查詢。
上市委員會裁定,王惠敏先生未配合上市科的調查,嚴重違反其根據《上市規則》應盡的責任。因此,上市委員會決定施加紀律行動聲明所載的制裁,且上述制裁僅适用于王惠敏先生,而不适用于該公司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上市委員會同時提醒發行人董事,在發行人不再在聯交所上市或董事已經辭任後,仍必須向聯交所提供其合理要求的資料。此次紀律行動聲明的發布,進一步強調了聯交所對于上市公司董事責任的嚴格要求,以及對于違反規則行為的嚴肅處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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